券商亲属账户是否也该监管?

曹中铭 原创 | 2010-04-14 08:18 | 收藏 | 投票

                    2010-04-14《每日经济新闻》  

    证监会李莉事件还没有一个让市场信服的结果,又爆出兴业证券相关从业人员涉嫌“老鼠仓”的丑闻——券商信息技术部副总肖俊光的配偶账户买卖股票的进出时机与其自营盘两个账户呈现出“步调高度一致”,并且其中的时间“误差”竟以分钟计。

    证券从业人员的  “老鼠仓”事件已不是什么新闻了。事实上,基金公司、券商的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早已是公开的秘密。问题在于,谁最终会成为那个“倒霉蛋”,则要看各人的运气了。

    《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而《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中,就有“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这一明确条款。因此,无论肖俊光配偶的账户是由其本人或他人操作,肖俊光都难逃违规违法的嫌疑。

    举报员工表示,兴业证券在获知相关情况后,不仅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公司内部还出现伪造数据、销毁证据等行为迹象。尽管兴业证券董秘辩称公司正在自查,暂时还没有发现“老鼠仓”问题,也没有“销毁证据”一说。但闹得沸沸扬扬的“老鼠仓”事件,一方面无疑将导致兴业证券的市场形象打折,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到其目前正全力冲刺的上市进程。而在笔者看来,碰到这样的问题,有关方面应该中止其上市,待问题查清并处理好后再另作决定。

    透过兴业证券的“老鼠仓”事件,有几点值得关注:其一,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券商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行为是严格禁止的,但其亲属方面却还是一片空白。前不久,为了防范基金“老鼠仓”的蔓延,监管部门曾出台了  《基金从业人员亲属股票投资报备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其中就规定,基金公司若未能有效监管的,将对董事长、总经理采取“连坐”。那么,对于券商从业人员亲属买卖股票是否也应进行必要的监管呢?

    其二,兴业证券信息技术部的副总,是如何能够在第一时间轻易地获悉其自营盘仓位进出的?这里面只涉及肖俊光一个人,还是另有其他同谋未曝光?券商各相关部门之间一般都建立有“防火墙”机制,兴业证券的内部“防火墙”是否形同虚设?其公司治理结构到底还存在多大的漏洞?

    其三,兴业证券其他部门的人员是否存在类似的情形?如果不是被员工举报,问题会浮出水面吗?另外,在其他券商中是否也存在诸多“肖俊光”而未被发现?

    无论是基金“老鼠仓”也好,还是证监会李莉事件与肖俊光涉嫌“老鼠仓”也好,几乎大都是由媒体或利益纠纷而  “被发现”的,从中也凸显出监管上的苍白与无力。基金与券商的某些从业人员利用手中的特权与  “先知先觉”的信息优势,大肆牟取暴利,已到了泛滥成灾的地步。对于这些内幕交易与建立“老鼠仓”的市场“腐败”行为,应该发现一起打击一起,更应该做到“杀无赦,斩立决”。而对于牵涉到的基金公司或券商,包括其董事长与总经理在内也要实行“连坐”,绝对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个人问题”。而笔者更以为,面对“老鼠仓”泛滥成灾的态势,必须用《刑法》来“侍候”违规者,实施严刑峻法才是唯一的出路。

    http://www.nbd.com.cn/newshtml/20100414/201004140249507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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