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公司退市该采取什么标准?

曹中铭 原创 | 2010-05-13 07:58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在日前举行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研讨会上,深交所理事长陈东征表示,创业板上市公司直接退市制度不再实行长时间的退市风险警示制度,不再强制退到下一层次市场挂牌继续交易,主要包含三个要点:一是直接退市,二是快速退市,三是杜绝借壳炒作。

    关于创业板公司的退市问题,其实在其还未挂牌时就已受到市场的关注。由于在创业板中,创新型或成立时间不长的公司居多,其本身存在着太多的不确定性与巨大的风险,显然有必要建立一套与沪深主板与中小板不同的退市机制。

    有统计数据显示,自2004年至今,沪深两市退市公司累计不过31家,平均每年的退市率不到1%。一些毫无竞争力与成长性,又无法回报投资者的上市公司,虽然遭遇连年亏损,但常常能够借助于资产重组、财务重组等手段,实现“咸鱼翻身”而“赖”在市场中。如此格局,一方面导致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遭到严重扭曲,“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不断发生;另一方面,也常常导致市场上内幕交易与题材炒作十分盛行,不利于整个市场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而沪深两市每年的退市率较低,与目前的退市机制不畅密切相关。

    从以往两市退市的上市公司看,主要是因为上市公司连年亏损造成的,至于沪深交易所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其它终止上市的情形,基本上没有发生过。也就是说,目前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已经被“浓缩”,而业绩则成为唯一的门槛。

    一家上市公司如果连续三四个会计年度出现亏损,那么它就没有必要继续挂牌,这一点对于创业板公司来说尤其重要。毕竟创业板不同于沪深主板与中小板。而对于创业板公司来说,在业绩考核上,更需要比主板与中小板严格。因此,只要创业板公司连续两年或三年出现亏损,就应该让其直接退市。

    目前沪深主板与中小板所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其实更应该成为创业板监管过程中的一面“镜子”。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重大事项隐瞒不报或迟报、信息泄漏、利益输送、内幕交易、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几乎每年都在市场中重复地发生着,其根本原因在于与背后的巨大利益相比,其违规成本太低。假如对有上述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采取退市机制,虽然不可能取得防微杜渐的效果,相信类似事件的发生会大大减少。

    创业板公司的退市制度,除了财务指标作为衡量的标准之外,为了规范创业板公司的日常运作,提升其公司治理水平,对于存在上述诸如粉饰业绩、虚假陈述等恶劣违规行为的,同样要开除其“板藉”。

    笔者以为,既然是创业板,其退市的标准就应该更严格。这不仅是维护创业板健康发展的需要,同样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需要。如果退市制度与主板或中小板趋同,那么,创业板公司除了盘子小这一特点之外,将无异于是主板或中小板的“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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