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掩护问题公司突击上市

皮海洲 原创 | 2010-08-23 04:02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日前,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启动新股发行后续改革。

    鉴于去年6月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引发了新股的“三高”发行,因此,对于新股发行制度的后续改革,不少投资者寄予了厚望。不过,从“征求意见稿”来看,投资者又要失望了。因为新股发行的后续改革措施不仅就解决“三高”发行来说只是隔靴搔痒,而且其关于缩短新股上市时间的规定,明显有包庇问题公司之嫌,造成问题公司上市成为既成事实。因此,这一规定明显不妥,应该予以废除。

    由于新股发行上市带来的巨大利益关系,包装上市、造假上市已成为新股发行环节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此之前,股市不仅出现了苏州恒久这种明显涉嫌虚假陈述的准上市公司,而且更多的公司在新股上市后发生变脸,暴露了这些公司包装上市、造假上市的真实面目。正是基于一些发行人的利令智昏,因此进一步缩短新股上市时间,这显然不利于全社会来对问题公司进行监管,这是对问题公司的一种包庇。实际上,新股上市的时间不仅不应该缩短,相反还应该推迟,并设置新股上市“公示期”,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首先,推迟新股上市时间,并设置新股上市“公示期”,有利于更好地发现问题,使更多的问题公司能在上市前得以曝光,将这些问题公司挡在上市的门口。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问题公司一旦蒙混过关,那么,监管部门就没有更好的措施来监管这些问题公司了。因为在新股未上市之前,如果及时发现了这些问题公司,那么,这些公司的上市资格就有可能被取消,造假者受到应有的惩处。但如果让这些问题公司混上市了,监管部门也就被动了。这些公司不会被退市,无非只是少许罚款而已,造假上市者因此有利可图。也正因如此,股市更应该要在新股上市前将问题暴露出来。

    而且,推迟新股上市时间,设置新股上市“公示期”, 对于那些正准备发行股票的公司来说,具有震慑作用,从而减少发行人的包装上市、造假上市、虚假陈述等行为,以提高新上市公司的质量。

    此外,推迟新股上市时间,增设新股上市“公示期”,这也有利于投资者理性参与新股发行。如果新股从发行到上市的周期很短,中途“翻船”的可能性就小,于是投资者逢新必打,而且不论公司好坏、股价高低。而推迟新股上市时间,不仅将会延长新股资金的锁定期,甚至有可能将问题公司曝光,这样投资者参与打新也会有选择地进行,并因此而逐步走向理性。

    所以,新股上市的时间不仅不应该缩短,而且还应该延长与推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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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资深财经评论员,专栏作家。1993年入市,21年的股市磨练,练就了对股市独到的眼光与见解。2001年通过证监会证券投资分析专业资格考试。已在全国主要证券报刊发表文章数千篇,所写文章以政策、时事热点评论、股票炒作心得体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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