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匹配才是保荐制度长久之道

张立栋 原创 | 2011-01-06 11:12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媒体报道,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雷文龙在保荐高德红外的过程中,擅自修改招股说明书,被证监会予以严厉批评,并被出具示函,要求就信息披露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笔者看此案,并不在乎雷某人是否成为“中国首例篡改招股书的主角”。更重要的是,它能让大家对保荐代表人这个特殊群体引起更多兴趣。这个群体是否更懂法、守法,他们能否做好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质检员”才是更有意义的。

  中国证券市场,由于其“新兴且转轨”,所以信息不对称特征更为显著。面对无数拟上市公司,投资者迫切需要强有力的“质监人员”为其投资保驾护航,其中很重要的一关就是保荐人。

  A股市场正式引入保荐人制度是2004年2月。保荐制度,是指由保荐人负责对发行人进行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协助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此外,保荐人还要在上市后一定期间内对其推荐承担法律责任。

  说白了,保荐人制度中的保荐人既是发行人的推荐人,也是“担保人”。

  其实,在保荐制度中,保荐人是机构。其行为主要是体现在一个个具体的人身上,这些人就是“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可谓是人才中的人才。除了具备多年的投行经验外,他们必须既了解金融又懂得产业、既熟悉证券市场又熟捻投资之道。也因此,这些人成为各家具备保荐人资格的券商争抢的“香饽饽”,其收入颇丰。

  不过,保荐人既要承担推荐责任,又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实际上是把市场监管职责部分转移给了券商。通过推荐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让保荐人对其推荐的发行人形成持续性监督。

  权责关系本该如此。

  但是,尽管设计初衷很好,但实践中却总是有其权而少其责,权责不平衡导致该制度设计逐渐失去其市场把关人的意义。

  我们看到,就在保荐人制度推行后不久,“江苏琼花”就将了这个制度一军。

  2004 年7月,中小板首批公司之一的江苏琼花,上市仅10个交易日就爆出丑闻:其招股说明书隐瞒了三笔亏损国债投资记录。于是深交所对江苏琼花进行了公开谴责。

  其时,人们最关心的问题就是琼花的上市保荐人究竟该负什么责任?

  记得事发之后,闽发证券的两位保荐代表人称他们被上市公司“骗”了。

  但以正常逻辑而言,他们难辞其咎。

  不过,以后来的媒体追踪而言,证监会对此事的态度温和,结果也是不了了之。其上市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都没有受到什么严厉惩罚。

  回首想想,监管层在“琼花事件”上的温和态度实在是开了个不好的先例。

  保荐人是稀缺资源,保荐代表人更是稀缺人才。可是,面对人才不忍下重拳,也导致这些人才越来越不拿监管层的权威当回事。

  其后几年中,上市公司造假丑闻时有耳闻,不过鲜见保荐人被批、“保代”受罚。直到五年后的2009年,证监会痛下决心,宣布对三名违规保荐代表人东方证券的林某、平安证券的王某、国盛证券的张某等分别采取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等措施。

  这也成为该制度实施五年来首次对保荐代表人进行处罚。但这一次惩罚的主要原因却与业务违规无关,主要是因为其三人虚报瞒报了职业经历。

  事实上,管理层一味的姑息换来的并不是违规数量的减少,权责不匹配只能让这些“人才”不知行政处罚和法律边界于何地!一朝痛下杀手,才有真正的警戒效果。笔者就曾亲耳听到某保代坦言:管理层的严厉,保护的不光是投资者的利益,也包括我们这些保荐代表人本身。

  爱之愈深,责之愈切,总是轻描淡写,投鼠忌器,到头来除了打击投资者的信心,丧失监管者公信力,更是对金融人才的最大伤害。

  其实,能在金融证券这样的“经济领域核心圈”里工作,许多顶尖金融人才背后付出的努力不难想象。一旦为利所诱,丧失职业操守,无疑要冒巨大的风险,对这一点,那些深谙风险管理的精英们又何尝不知,而问题的关键正在于,监管层如何防微杜渐、有错必罚,让风险边界可触、可见。

  这才是对他们最大的保护,也是对制度设计最大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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