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后推出国际板也不算晚

皮海洲 原创 | 2011-11-21 05:59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100年后推出国际板也不算晚

  —— 给证监会的五点建言

  今年10月29日,中国证监会迎来第六任主席郭树清。而自郭树清走马上任以来,证监会出现了新人新面貌。还在郭树清出任证监会主席的消息出台之时,在有关媒体的策划下,业内人士纷纷给郭树清主席写信,积极为中国股市发展出谋划策。而这股热情很快就得到了证监会的回应。11月9日,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召开媒体通气会,对各界争议的上市公司分红、发行审核体制、股市扩容、资本市场诚信等四大热点问题予以解答。而11月12日,郭树清在出席“2011财新峰会”时更是明确表示,社会各界的公开信“都已经看过了,有了建议怎么能不看呢?”由此不难看出,郭树清领导下的证监会对社会舆论的关注与重视。也正因如此,笔者应和讯网之特约,在此前《致信郭树清:希望上任后着重解决5个问题》的基础上,再向证监会提出五点建言。

  一是完善分红制度,实行强制性分红

  完善分红制度是郭树清出任证监会主席以来点燃的“第一把火”。虽然完善分红制度并非当前中国股市的第一要务,但却也是改变中国股市“轻视回报”这一劣根性问题的重要举措。

  不过,就证监会11月9日推出的四点措施来看,四项措施仍然很难让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以证监会提出的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分红提示”为例,明显存在两大问题。之一是承诺现金分红的比例偏低,绝大多数公司都是承诺“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这与国际成熟股市上那些上市公司每年40%甚至50%以上的分配比例相距甚远。之二,“分红提示”并不能遏制上市公司不分红现象的发生。上市公司只要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发红原因,加上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上市公司一样可以不分红。

  所以,对于现金分红有必要实行强制性分红。一是明确规定,现金回报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公司,一律不准发股上市。已发股上市的,由控股股东、持原始股5%以上的大股东以及保荐机构补足给公众投资者的分红。二是把现金分红与上市公司高管收入增加结合起来,与股权激励结合起来。如果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或现金回报率低于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则当年上市公司高管收入不得增加,当年股权激励资格相应予以取消。三是把现金分红与上市公司再融资结合起来,规定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前次融资以来上市公司给予公众投资者分红金额两倍。

  二是完善退市制度,重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退市制度涉及到股市的劣汰问题。如果劣质公司不能退出,中国股市也就始终难以改变垃圾市的现状,所谓股市的资源配置功能也就只是空谈。但就目前的股市来说,主板市场的退市制度形同虚设,创业板退市制度千呼万唤不出来。因此,尽快完善主板退市制度,推出创业板退市制度,这应是证监会当前的重要工作之一。

  不过,就退市制度完善问题,我个人有两点建议。其一,为严惩造假上市行为,抑制A股市场造假上市之风,对于涉及造假上市的公司,一律作退市处理。同时退还投资者认购股票款项,或赔偿投资者损失。其二,股票退市的同时,要重视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而不应象目前的主板市场一样,将退市损失全部推卸给投资者来承担,而应该由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有关责任方来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果退市制度不能有效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那么,退市制度将是中小投资者的“绞肉机”。

  三是规范大小非套现行为,维护中国股市健康稳定发展

  目前A股市场进入“全流通时代”,一旦大小非解禁,上市流通将是大小非的权力。不过,也正因如此,限售股解禁制度有必要制订得完善一些,以避免高管辞职套现给上市公司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更要避免控股股东套现后,上市公司成为空壳公司。为此,我个人的建议是:

  第一,关于高管辞职套现的问题,要将高管辞职与套现区别开来。高管辞职这是高管的自由,但试图通过辞职来达到套现的目的却是万万不行。即高管持有的股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即上市公司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即便高管辞职,其每年套现的股份也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

  第二,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当降至公司股本25%时,则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套现,也不得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套现。而只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一次性转让给有意向接手公司的未来潜在控股股东。

  四是及快解决B股市场的遗留问题

  就目前中国股市的发展来看,B股市场的历史使命已经结束。由于国际板无意借壳B股市场,那么B股市场就没有继续存在下去的必要了。因此,本着对中国股市的发展负责,对B股上市公司负责,对B股市场投资者负责的精神,证监会应尽快解决B股市场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B股市场最终出路在哪里,我个人以为有这样几条路径可作参考。一是尊重企业本身的意见,将B股转为H股,赴香港上市,此举有利于企业国际化发展。二是对于符合A股上市条件的公司,可B股转A股上市。若已有A股上市的,其B股视同限售股,分期分批上市,减少对原有A股的冲击。三是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可转三板市场挂牌交易,待条件成熟时,优先安排A股上市。或由上市公司回购B股,待公司条件成熟时,优先安排A股发行。

  五是国际板的推出不必急于一时

  对于国际板的推出,目前上交所乃至上海市政府方面似乎迫不及待。这无非是因为涉及到上交所乃至上海市的地方利益问题。实际上,国际板的推出是目前中国股市最不需要着急的问题,这个问题就是放到100年以后来解决也不是没有什么不可以的。毕竟国际板的推出,不能只是为了上交所与上海市政府的利益,更要考虑到全中国的利益。在这个问题上,全中国的利益应高于上交所及上海市的利益。虽然国际板的推出也是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一项内容,但推出国际板并不意味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就已建成。实际上,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这是百年大计,所以,即便国际板推出的时间再晚一些,也不妨碍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因此,在国际板推出的问题上,必须摒弃上海地方利益的影响。

  而就中国股市本身的发展来说,目前推出国际板的条件并不成熟。目前的中国股市本身就不是一个成熟的市场,如新股“三高”发行,股市监管水平低下,投资者保护机制不健全等,在这种条件下推出国际板,只会让国际板成为又一个“圈钱板”,让外企把中国股市当成提款机的同时,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而且,从股市支持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目前尚且年幼的中国股市就是承担支持国内企业发展的使命尚且心有余而力不足,要求上市的国内企业多如牛毛,尚且还要排队等待,甚至不知道等待到猴年马月,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股市根本就没有理由来支持外企融资,来支持外企发展,来为国内企业的竞争对手们的做大做强提供服务。并且,从目前世界经济的发展来看,外企的发展危机四伏,让这些在企业发展中潜在着这样或那样隐患的企业来中国上市,这实际上是将世界经济发展的危机转嫁到中国投资者身上,这是损害中国人民利益的做法。因此,对于上交所副总经理徐明日前关于“A股国际板目前已经‘基本准备就绪’,并‘随时可能推出’”的表态,我个人认为这是对中国投资者不负责的。因此,在国际板推出的问题上,笔者建议证监会还是应该缓一缓,不必急于一时。

  他山之石

  成熟市场都不急于求成

  纵观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股票市场,都曾经历过市场上全部是本国股票到逐渐接纳外国公司股票的过程。分析这些国家股票市场国际板的发展轨迹,无疑对我国开设国际板具有参考意义。

  资料显示,1878年,东京股票交易所创立,它是东京证券交易所的前身。1973年日本开始允许外国公司在本国挂牌上市。在鼎盛的1991年曾经有127家外国公司在东交所挂牌交易。但当日本泡沫经济破灭、日本投资者对外国公司股票的投资热情大大降低之后,外国公司开始迅速撤离东交所,交易所的外国企业板块于2005年2月被合并到其它板块。如今,在东交所挂牌的外国上市公司仅有12家。

  1792年,24名经纪人在纽约华尔街的一颗梧桐树下订立协定。形成了经纪人联盟,它就是纽交所的前身。1927年,外国公司开始到美国上市挂牌,但因为美国财政部在税率方面对外国股票有歧视待遇,故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不多。1974年美国财政部取消对外国股票的歧视性税收待遇,外国公司于1977年后较多地进入美国市场。

  1773年,英国第一个证券交易所成立,以后演变为伦敦证券交易所。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伦敦交易所在佣金制度、会员规则、开放市场通道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其中特别设立了国际股票市场,目前伦敦证交所外国公司达593家。

  由此可以看出,美、英等成熟资本市场,是在资本市场设立近两百年后,才允许或推出国际板块市场。日本资本市场允许外国公司上市,也是资本市场成立95年之后。国内资本市场才20年,完全没有必要急于求成。

个人简介
资深财经评论员,专栏作家。1993年入市,21年的股市磨练,练就了对股市独到的眼光与见解。2001年通过证监会证券投资分析专业资格考试。已在全国主要证券报刊发表文章数千篇,所写文章以政策、时事热点评论、股票炒作心得体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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