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出租”政令抬高房租应废止

罗竖一 原创 | 2011-02-24 22:03 | 收藏 | 投票

                                                                              文/罗竖一 

        近日,随着全国10多个省市“限购房政令”的落地,中国不少城市的房屋租赁市场出现了一些比较明显的变化。对此,有关专家纷纷登场而抛出其“高论”。有开发商、地产研究机构和知名地产专家等群体甚至放言:2011年年内,像北京的房租价格会上涨30%,而认定一切源于“限购房政令”的出台;并搬出一大堆貌似高深的经济理论来“论证”其所言是有理论依据的,且拿个别媒体的客观上会有放大效应的相关文章内容说事。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且已在《迷信会导致房租继续上涨》一文中做过简单的分析,即春节后一般会出现习惯性房租上涨,以及个别媒体的相关报道在客观上助长了房租的上涨,而某些贴有“专家”标签的各种“房托”为房租的上涨推波助澜。

  事实上,除了上述三个主要原因之外,国家有关部门于2010年12月1日审议通过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也是具有很大潜伏性的抬高房租的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

  自《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绝大多数的民众就表示坚决反对。因为谁都知道其中第八条所规定的“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会让众多依靠租房栖身的工薪族难以,甚至无法承受,进而无处栖身,或者最终无奈地去选择房租较高的房子,而于客观上抬高房租。

  诚然,有关部门出台有关办法,应该能减轻部分城市因为人口压力等因素造成的一些社会问题,但笔者认为,一般而言,任何一部政令或者有关条款的出台,都得有利于民生,有利于提升民众的幸福指数。否则,就是违背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就是违背了法理精神,就是有悖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治国理念。其实道理极其简单,因为如果承租者经济条件容许,那其还需要住在地下室之类的仅能栖身之地吗?如果承租者属于高收入者,那还会有多少人住在“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房子里面呢?

  据媒体报道,国家有关部门负责人曾经就民众的疑问进行过解读:“规范分割出租行为有其现实意义,合理的合租行为仍然受到保护,中低收入人群租房问题可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承租人仍可在《办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适合自己的商品住房进行合租。”

  不可否认,有关部门出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初衷应该是善意的,然而试问:保障性租赁住房尚不能满足民众租住的时候,而不少工薪阶层的人又无法承受《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于客观上指定的商品住房之租金,难道让其流浪街头,或者住到窑洞中去吗?

  于此,笔者觉得我们可以不妨联想一下,如果当年延安的经济条件容许,那么党的领导人还会住在窑洞里面吗?依照有关部门的思维逻辑,难道有关领导人当时住窑洞也是不合适的吗?难道也应该用什么办法予以制止吗?

  另外,面对残酷的社会现实,《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之第八条对全国很多地方而言几乎形同虚设,而使得有关政府部门形象受损。

  再者,目前中国不少城市的房屋租赁市场形势对于依靠租房栖身之为数不少的民众极为不利,而且未来更多城市的市场形势可能同样不容乐观。作为有关主管部门,不应该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总而言之,笔者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应该秉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在密切配合国务院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的前提下,及时地废止对民生极为不利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

个人简介
曾经的新闻人,现在的评论人。
每日关注 更多
罗竖一 的日志归档
[查看更多]
赞助商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