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退市制度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郑磊 原创 | 2011-03-15 06:05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个行动禁区,虽然人们谈了很久,包括监管部门和专家都有很多建言,但真正退市的不过屈指可数的几家,而且远没有形成可以遵循的制度和流程。对于主板而言,由于历史原因的积累,退市基本上成了泡影。而中小板和创业板,由于没有解决主板遗留的发行制度上的问题,建立退市的难度也不小,而创业板不仅遗传了这些毛病,更加上了一个三高超募的问题。

       有人认为,创业板实施退市制度,遇到的阻力要小一些,代价也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笔者难以认同。创业板除了其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创业型企业的功能之外,仍被成为“圈钱板”、“杀猪板”,创业板与主板和中小板相比,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

       创业板现在显示出的问题,远比其他板块更为严重。比如,创业板上市公司无论从收入和利润成长性还是利润水平上看,并没有体现出创业型公司的特点;其他板块几乎难得一见的高管离职套现,却蔚然成风,使得投资者怀疑公司上市的初衷;再者,发行市盈率高企也创了记录,即便考虑到未来的成长性因素,也无法承受如此之高的市盈率。何况,事实证明,创业板公司2010年上半年只取得了不到20%的净利润增长率,而同期的463家中小板上市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6.2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46.38%。从成长性指标上,自誉为有高速增长潜力的创业板公司的表现还不如一般的上市公司。Wind资讯统计数据显示,在105家有可比数据创业板公司中,同期净利润负增长的有23家,占比高达21.90%;净利润增长率低于20%的有24家,占比达到22.86%

       如果就事论事地对待创业板公司,远远达不到预测业绩的企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特别是那些上市一年内就出现了负增长的企业,是否应该接受调查和问责,这是创业板退市制度首先应该回答的问题。创业板之所以出现了明显的圈钱、高管弃城而逃等令人惊讶的问题,与发行环节的疏漏有重要关联。而那些问题的本质,就是利益勾结和输送。由此,退市制度的设计还需向前段延伸,连同发行制度缺陷一并解决。以超高市盈率发行,等于提前支付了未来几年的企业增长预期,这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上,即便是上市公司自身都不愿意做的事,为什么在中国的创业板反而变成了常态呢?这就是利益圈的特点,投行、上市公司高管、前期投资者都不愿意放过一次大捞狠捞的机会,这种竭泽而渔的心态,在公司上市后高管不惜放弃自己的创业事业而套现上得到了印证。这些人有些是确实离开了公司,他们很难保证自己不会在日后成为上市公司的竞争对手,而另一些人则是钻空子,仍暗中操纵着公司的经营。无论是哪种情况,都是不值得提倡的。

      退市制度向前延伸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对过度包装和弄虚作假进行问责。在发行过程中,一些投行机构利用专业技能对上市公司进行包装,通过神奇的成长故事和夸大的未来预期,推高发行价格。尽管现有的发行制度里也有规定对投行操守的规定,主板的上市公司里也出现过上市一年内业绩面目全非的情况,但是,创业板的这类问题更为明显和严重。投行通过承销创业板上市公司获得了巨额利润,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这种惩罚应落实到经济层面,对投行未能做好尽职调查和保荐中存在的疏漏承担损失,甚至取消其保荐人资格。对于临战脱逃的企业高管应有禁止重投业界及连带经济责任惩罚。

       退市制度还应考虑的是善后问题。退市可能造成对投资者的损害,即便有些可以要求公司给予补偿,等候的时间可能太久。实际上,国外的创业板市场上,退市的情况也很多,比如,20032007年间,纳斯达克退市公司数为1284家,超过了同期该市场新上市公司1238家的数量;日本佳斯达克、加拿大多伦多创业板和英国AIM的退市公司数量与新上市数量之比均超过了50%;韩国科斯达克退市公司数超过100家,为该市场新上市公司数量的1/3。在A股其他板块,退市难以实施的一个主要障碍是制度上允许借壳,而在成熟的资本市场,比如香港近两年来就加强了对借壳上市的监管,称之为“走后门”上市。为避免企业通过这一捷径躲避正常上市过程中严格的审核,借壳实际上已经很难操作了。A股创业板可以参考纳斯达克的经验,将退市的公司根据情况加以分类,对于一定期限内有可能恢复到正常盈利水平的上市公司,与三板市场联系起来,采取升降板制度;而将其他的无法挽救的上市公司实行直接退市。

 

邮箱prophd@126.com

个人简介
首席经济学家,香港中文大学(深圳)SFI客座教授,行为经济学者,创新发展,金融投资专家,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荷兰maastricht管理学院mba,兰州大学数学学士 email:prophd@126.com
每日关注 更多
郑磊 的日志归档
[查看更多]
赞助商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