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融资平台“暗道”筹资方式对投资者“风险”探析

唐志国 原创 | 2011-04-25 15:53 | 收藏 | 投票

 近日,银监会再次就收紧平台贷下发通知,但经过数月的摸索,商业银行尤其是有放贷冲动的分行层面已经和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精诚合作探索出了一系列的暗道,如借力影子银行、以保障房建设之名和质押远期信用证等,为地方融资平台获得资金支持。但是由于此种“暗道筹资”在运作方式上存在“违规”可能,其对于投资者风险是隐性的,始终存在,何时爆发要看“时机”笔者简要做出探析。

一、银监会调控政策与风险控制要点

   银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家银行加强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管理、推进存量平台贷款整改、强化其规制约束、统一现场检查、严格监测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风险、加大问责处罚力度等。有关名单及风险情况要按季度报给银监局。某大行相关业务部门人士表示。各家银行被要求设立名单制管理系统,系统至少包括融资平台基本情况、授信、贷款期限结构、投向、风险定性和还款来源。

  与此同时,地方融资平台的审批权限也收归总行,分支行则仅仅负责前台营销和贷后管理。银监会还同时要求各行推进存量平台贷款的资产保全和风险化解工作。

  一家银行沿海地区的分行人士表示:要求我们到期的平台贷,一律不得展期和借新还旧。

  银监会还要求加强地方融资平台的拨备约束和资本约束。各银行被要求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均不得低于贷款拨备的平均水平,没有补足的要尽快补足,其间应对资本进行相应扣减。与此同时,针对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和无覆盖平台贷款,自2011年一季度起要做到分别按照100%140%250%300%计算贷款风险权重。

仔细斟酌银监会的调控政策,主要是针对地方融资平台存在以下风险:政府信用或担保,在法律上难以执行;划拨土地作为担保或保证,面临“缩水”可能;投资期限长,营业收入难以稳定持久,或公益性项目需要依靠其他项目或财政资金进行偿付等,总之,在资金的安全性与收益稳定性及资金流动性存在瑕疵或或然风险;

二、为规避调控采取的“暗道”筹资方式与潜在风险;

(一)、信托基金产品投资,信托贷款方式(贷款给地方融资平台)

此种信托产品融资,信托贷款方式,其依然存在银监会进行调控政策,针对银行贷款而担心的“风险”,只是规避了调控政策的针对贷款形式,同时,其操作方式也加重依据《信托法》对信托公司职责的要求,一旦出现风险,信托公司的“审慎投资”的职责要求与民事赔偿责任就会加重,同时,信托产品是否对投资者披露风险,这些责任在投资者与信托公司之间的划分也会成为争议重点。

(二)、委托贷款

由于委托贷款的操作方式依据各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受托银行只是采取程序性工作,对于贷款对象、利率、还款方式与期限等均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受托银行没有贷款审核义务,因此,地方融资平台的“风险”将会转移至委托贷款人,这样对于委托贷款人的风险审核与管控能力要求很高;

(三)、远期信用证质押申请贷款方式,

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是银行(即开证行)依照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即受益人)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等到汇票到期时履行付款义务的保证文件。通过远期信用证抵押方式贷款需要地方融资平台注册到国外,这样就需要地方融资平台控制的公司具有真实的国际贸易作为基础,否则,出现虚假信用证面临信用证诈骗的嫌疑,这其中风险很大,特别是对投资期限很长的基建项目贷款,就需要不断展期。

(四)、借道保障性住房项目进行贷款

借道保障性住房项目,是基于国家相关政策对于保障性住房资金保障的优惠政策,可以给地方融资平台进行贷款,但是其具有贷款用途的要求,如出现将此贷款用于其它基础性建设,由于投资期限很长,出现还款流动性问题,就会出现资金挪用与改变贷款用途的各种风险,同时,由于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民生属性,其建设如出现因资金保障不到位而工期拖延,产生行政责任,问题敏感性是不言自喻的。因此,以上情况需要贷款行对于贷后监管更加重视。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认定,以上四种借道方式除需要承担融资平台相应“风险”外,另增加了一定风险,需要投资者进行审慎投资。

个人简介
法学硕士,专供经济合同和非诉法律事务,关注中国经济发展,用法律的理性视角分析中国经济现象,在法律服务中,体验中国经济发展的脉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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