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分红需强力措施推动

曹中铭 原创 | 2011-04-29 08:37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监管部门正在酝酿出台措施,鼓励上市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法,使投资者获得更多回报,争取形成较为健全的上市公司持续回报股东机制。此外,建议适当降低红利税税率,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应与分红情况挂钩。

  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不是靠送股或转增股本等数字游戏,送红股虽然也是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但更多的意味还在于迎合市场投机炒作的需要。严格地说,尽管上市公司将转增股本也列入利润分配方案当中,但由于其动用的是资本公积金,根本谈不上是利润分配,唯有现金分红,才是切切实实地回报投资者。

   A股市场上市公司“重筹资,轻回报”的弊端,投资者早已见怪不怪了。虽然在“国九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制度中,都要求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然而,若非监管部门将上市公司的再融资与分红挂钩,其回报投资者也不可能“积极”起来。

  事实上,某些上市公司表面上分红积极,其背后却隐藏着不可告人的目的。比如,为了满足再融资的需要,其在分红时尽量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的规定“靠拢”,司马昭之心,谁人不知?

  A股市场之所以缺少像佛山照明这样的“现金奶牛”,与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的意识淡薄有关,更与制度建设上存在漏洞相关。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没有将分红与再融资挂钩之前,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并不热衷于分红的(包括送股与派现),《管理办法》出台后,真正现金分红的不多,而玩数字游戏的则不少。而在《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实施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积极性明显改观。因为现金分红与再融资联系起来了,上市公司分红才“积极”起来。这说明,倡导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制定政策以及采取措施相当重要。

  要“鼓励上市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法”,单靠说教,而没有出台具有约束力的措施,显然是勉为其难的。事实上,即使是《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实施,个中仍然留下了漏洞。如上市公司欲再融资时,可以采取突击分红的方式来满足《决定》所规定的要求。如果不需要再融资,其大可以一毛不拔。

  目前一些大型央企上市公司每年都会以派现的方式回报投资者,有的是因为招股说明书中有承诺,有的更是因为存在境外股东,但只在A股挂牌的上市公司却并非都年年分红。产生这种内外有别的情形,其实更多的原因还在于制度建设没有有效跟上。

  倡导上市公司积极分红,必须推出强力措施。《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虽然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实际上远远不够。只有将上市公司的分红,与再融资、资产重组、定向增发等关系其未来发展与生死的因素挂钩,不达到条件禁止其实施,如此,积极分红才有可能真的变得“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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