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平交易新规难断利益输送暗道

皮海洲 原创 | 2011-06-01 06:35 | 收藏 | 投票 焦点关注

 
   证监会日前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以进一步规范基金投资行为。“修订稿”主要在明确同向交易价差的控制标准和目标、制订同日反向交易的规范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公平交易制度,切断利益输送暗道,是此番基金公平交易规则修订的主要目的。

    从“修订稿”的内容来看,确实有利于遏制利益输送行为。从目前基金公司的现状来看,同一基金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利益输送现象并不少见。封闭式基金向开放式基金进行利益输送,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又同时向社保组合、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进行利益输送,这在基金公司内部并不少见,甚至堪称潜规则。因此,证监会此次发布的基金公平交易新规“修订稿”是有的放矢。比如,“修订稿”第二十条“在某一时期内,同一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买卖相同证券(同向交易)的整体价差应趋于零”以及第二十一条“公司应严格控制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的规定,就是对“抬轿子”与“接盘”两种利益输送渠道的“拦截”。

    但基金公平交易新规“修订稿”并不能真正阻止利益输送行为的发生。比如,关于“同向交易”的规定,在某一时期内,同一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买卖相同证券的整体价差应趋于零。但这一规定执行起来却很难。

    首先,“某一时期”有多长?一个月?一个季度?半年?一年?假如说是一个季度的话,那么是不是一个季度之后,其他的投资组合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为提前进入的投资组合“抬轿子”呢?

    其次,要求“在某一时期内,同一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买卖相同证券的整体价差应趋于零”,这是否意味着不同投资基金之间的“隔离墙”被拆除了呢?不然,甲投资组合如何知道乙投资组合买进了相同的证券,而且彼此之间的整体价差还要“趋于零”呢?莫非彼此之间的投资完全透明化了?这显然又不符合“修订稿”第十一条关于“公司应建立投资组合投资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应相互隔离”的规定。

    此外,目前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是通过定期报告来进行,那么,“同向交易”中的利益输送完全可以在一个季度内来完成,比如,甲投资组合可以拉高买进乙投资组合所持有的股票,然后在定期报告披露之前将拉高买进的股票全部卖出,这样甲投资组合在公开披露的信息中中就不显示这笔交易了,以此来逃避市场的监管。

    至于“同日反向交易”的规定,同样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漏洞可钻。尤其是“修订稿”明确规定,“确因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而发生的同日反向交易,公司应要求相关投资组合经理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记录备查”。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分仓”与“接盘”变得合法起来。

    因此,一部基金公平交易新规,很难真正切断利益输送暗道。对基金利益输送行为的监管并不能因此而一劳永逸,还必须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对基金利益输送行为的监管仍然任重而道远。

个人简介
资深财经评论员,专栏作家。1993年入市,21年的股市磨练,练就了对股市独到的眼光与见解。2001年通过证监会证券投资分析专业资格考试。已在全国主要证券报刊发表文章数千篇,所写文章以政策、时事热点评论、股票炒作心得体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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