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仓”何以屡禁不止

皮海洲 原创 | 2011-06-14 05:48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继基金经理韩刚因为“老鼠仓”成为基金业获刑第一人之后,日前,股市再曝“老鼠仓”事件。其中,原光大保德信投资总监、原光大保德信红利基金、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基金基金经理许春茂因老鼠仓事件已被移送公安机关;原国海富兰克林中国收益基金基金经理黄林也因老鼠仓事件而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被处以30万元罚款及市场禁入。

  又有两只基金经理因为“老鼠仓”而落网,基金经理“老鼠仓”可谓前赴后继。是什么导致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如此屡禁不止呢?其原因主要有三点。

  首先是监管部门对“老鼠仓”惩处不力。虽然最近几年,监管部门在打击“老鼠仓”问题上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前后令8只“老鼠”落网,但每到最后惩处时,监管部门乃至司法部门都是“从轻发落”,鞭子虽然高高举起,但都是轻轻落下,查处变成了“挠痒痒”,对后来者缺少震慑力,甚至是对后来者的一种鼓励。如对“老鼠仓”的惩处,根据《证券法》规定,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外,还要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对“老鼠仓”的处罚,最高可罚款违法所得的5倍。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罚款基本上都界定在1倍附近,是典型的“从轻发落”,哪怕是对获刑第一人韩刚的判罚也是如此。不论是罚款还是判刑,都是按最低限执行,以至判刑之日,成了韩刚刑满释放之时。正是监管部门乃至司法部门的“鼓励”,“老鼠仓”因此前赴后继。

  其次,基金公司无需为“老鼠仓”行为担责,这显然不利于对“老鼠仓”进行日常监管。虽然监管部门先后揪出了8只“老鼠”,但这8只“老鼠”都被相关的基金公司界定为是“个人行为”。每当“老鼠仓”事件败露,基金公司都会认定这是“个人行为”,要将所有的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实际上“老鼠仓”是典型的职务行为,基金公司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正因为基金公司一次次都将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了,这就不利于基金公司加强对“老鼠仓”行为的监管,甚至还呼吁要为基金从业人员炒股松绑,让“老鼠仓”合法化,这实在是本末倒置。

  此外,“老鼠仓”屡禁不止,也是因为基金公司与基金经理投资责任缺失的缘故。虽然基金公司与基金经理是代客理财,但由于基金管理费的旱涝保收,基金公司与基金经理不必为基金的投资收益负责,投资盈亏对基金公司与基金经理的影响不大。也正因为不需要对基金投资收益负责,基金经理就无需把自己的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到基金理财中去,而是想着如何去开展自己的副业创收。而“老鼠仓”就是基金经理的副业之一。实际上,如果能将基金公司与基金经理的收益与基金投资收益捆绑在一起,象黄林这种做“老鼠仓”都亏损的基金经理,又哪里还有精力去搞自己的副业呢?

个人简介
资深财经评论员,专栏作家。1993年入市,21年的股市磨练,练就了对股市独到的眼光与见解。2001年通过证监会证券投资分析专业资格考试。已在全国主要证券报刊发表文章数千篇,所写文章以政策、时事热点评论、股票炒作心得体会为…
每日关注 更多
皮海洲 的日志归档
[查看更多]
赞助商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