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灵活安排发行日期的同时 应叫停重启发行

皮海洲 原创 | 2011-07-18 05:49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在近期的新股发行中,有发行人、承销商希望发行日程有更灵活的安排。为此,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表示,新股发行人、承销商提出增加发行日程安排灵活性的意见,与现行规定没有抵触。表示了对灵活安排发行日期的认可。同时,比亚迪、新开普的发行在与管理部门沟通之后,还采取了延长询价期的做法,这也意味着管理层对延长询价期做法的认同。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变化,显然与今年6月初八菱科技成为A股首家中止发行公司有关。当时,八菱科技的初步询价由于受端午节因素的影响,结果导致初步询价对象不足20家,不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要求而中止发行。

  总结八菱科技中止发行的教训,发行人与承销商便希望在发行日程安排上能够更灵活一些。而现在的一般做法是,新股发行人取得核准批文后即行刊登招股文件,启动发行。这种做法往往使得发行人遇到行情低迷时容易陷入被动境地。如果能够灵活安排发行日程,那么发行成功的可能性就会大得多。而延长询价期的做法也与灵活安排发行日期的做法有异曲同工之妙,通过延长询价期可以有效避免询价对象不足现象的出现,这样也能为保证新股发行成功而增加法码。而且,上述做法并不违背现行发行制度的规定,比如现行的发行制度规定,新股发行期限为“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之内有效”,在6个月的有效期之内灵活安排发行,显然都是允许的。所以,证监会对相关做法的认可,也是符合现行制度规定的。

  但证监会在认可发行人、承销商灵活安排发行日程及延长询价期的同时,有必要取消“重启发行”的市场机制。根据现行的发行制度规定,发行人在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6个月的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这个“重启发行”是一个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机制,也是一个在市场化发行背景下不尊重市场化发行结果的一种做法。本来现行的发行机制完全就是为融资者服务的,出现中止发行这种情况是很少见的。但好不容易市场发挥作用,出现了八菱科技这样一例中止发行的案例,作为对市场的尊重,同时也是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出现中止发行这种结果之后,就应直接宣告新股发行失败,然后该公司在经过一年或很长时间的等待之后,再来重新上会。但“重启发行”机制不同,中止发行后,发行人还可以在核准文件6个月的有效期内,再次重启发行,这等于是拿中止发行当儿戏了。因此,一个“重启发行”机制,它所体现的是中国股市不择手段为融资服务的做法。也是中国股市“重融资”的一种表现。

  如果说“重启发行”机制,还有“合理”之处的话,那就是原来发行日期的确定发行人缺少主动性,而询价期限也规定得比较紧凑。所以,“重启发行”算是一种纠错。但如今,既然发行日期确定的主动权交给了发行人与承销商,甚至连询价时间也被延长了,那么,“重启发行”这样一种弥补机制就不应该继续保留了。因此,在认可发行人灵活确定发行日期的同时,有必要取消“重启发行”这种不合理的发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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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财经评论员,专栏作家。1993年入市,21年的股市磨练,练就了对股市独到的眼光与见解。2001年通过证监会证券投资分析专业资格考试。已在全国主要证券报刊发表文章数千篇,所写文章以政策、时事热点评论、股票炒作心得体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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