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重启发行机制应叫停

皮海洲 原创 | 2011-07-18 20:09 | 收藏 | 投票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新股发行人、承销商提出增加发行日程安排灵活性的意见,与现行规定没有抵触。这一表态明确了证监会对发行人灵活安排发行日期的认可。

  现在新股发行的一般做法是发行人取得核准批文后即行刊登招股文件,启动发行。在行情低迷时,这种做法往往容易让发行人陷入被动境地。此前,八菱科技中止发行的一个原因就是其初步询价受端午节因素影响,导致初步询价对象不足20家。如果能够灵活安排发行日程,新股发行成功的可能性就会大得多。而且,正如证监会人士所说,灵活安排发行日程并不违背现行发行制度的规定,现行发行制度规定的新股发行期限为“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之内有效”。

  不过笔者认为,证监会在认可发行人、承销商灵活安排发行日程的同时,有必要取消“重启发行”的市场机制。根据现行发行制度,发行人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6个月的有效期内,经向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这个“重启发行”是一个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机制,也是在市场化发行背景下不尊重市场化发行结果的一种做法。本来现行的发行机制基本就是为融资者服务的,中止发行这种情况很少见。好不容易市场发挥了作用,出现了八菱科技这样一例中止发行的案例,监管层就应直接宣告其新股发行失败,这既是对市场的尊重,也是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但在“重启发行”机制下,发行人中止发行后,还可以在核准文件6个月的有效期内再次重启发行,这等于是拿中止发行当儿戏。不客气地说,“重启发行”淋漓尽致地体现了A股不择手段为融资服务的宗旨。

  如果说“重启发行”机制还有一点“合理”之处的话,那就是原来在发行日期的确定上,发行人缺少主动性,基本上可以认为是由管理层决定的,所以“重启发行”作为后续措施算得上一种弥补。但如今,既然发行日期确定的主动权交给了发行人与承销商,那么“重启发行”这样一种弥补机制就不应该继续保留。所以,管理层在认可发行人灵活确定发行日期的同时,有必要取消“重启发行”这种不合理的发行机制。

个人简介
资深财经评论员,专栏作家。1993年入市,21年的股市磨练,练就了对股市独到的眼光与见解。2001年通过证监会证券投资分析专业资格考试。已在全国主要证券报刊发表文章数千篇,所写文章以政策、时事热点评论、股票炒作心得体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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