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协议附加条款的几种形式

卫战胜 原创 | 2011-07-23 15:10 | 收藏 | 投票

  董事席位:投资方委派1名董事进入公司董事会;

  

  一票否决权: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在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上须经投资方或其委派的董事同意;

  

  股权回购

  

  以下任一情况出现的,投资方有权要求原股东或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

  (1)截止【 】年【 】月【 】日,公司未能实现上市;

  (2)经投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11年度】、【2012年度】的税后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低于【 】%;

  回购价格:按年均投资回报率【 】%计算的投资本金和收益之和,减去投资方已从公司分得的税后股利(若有)。

  

  业绩约定

  

  公司及原股东同意并共同承诺,投资完成后,其应尽力实现公司的以下业绩目标:

  公司【2011】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 万元,公司税后利润不少于人民币【 】万元;公司【2012】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万元。税后利润不少于人民币【 】万元; 或,公司【2011】年度和【2011】年度累计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    万元,税后利润不少于人民币【    】万元。

  公司未完成或超额完成约定利润目标的,按照股权划拨或现金补偿/奖励的方式进行奖惩。

  

  公司上市前的反稀释条款:

  

  公司上市前,公司经投资方书面同意并经公司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批准后进行后续增资的,投资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

  

  股权转让时的优先买股权和优先买股权:

  

  (1)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及股权收购方受让原股东出让的公司股权;

  (2)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拟出让公司股权的原股东向股权收购方出让其所持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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