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评“新思维”:更应追究保荐机构的法律责任

皮海洲 原创 | 2011-08-24 06:03 | 收藏 | 投票

    日前,某专业证券报组织的“A股市场呼唤新思维”系列评论文章雷倒众人一片。不过,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其评论之三《行政问责市场约束 保荐机构归位尽责》中提到的让保荐机构归位尽责的观点还是有可取之处的。只是在担责方式上,在行政问责与市场约束的同时,笔者更主张追究保荐机构的法律责任。     

    自2009年6月重启IPO以来,新股发行进入“市场化定价时代”。保荐机构成了新股市场化定价发行时代IPO利益链上最大的中介受益者。据有关媒体统计,截止8月5日,IPO重启以来共有633家公司成功上市,共给65家投行带来309.18亿元保荐承销收入,这在近三年股市行情不济的情况下,给了券商一笔巨大的财富。其中获益最大的平安证券所得到的保荐承销费收入超过40亿元,赚得盆满钵满。

    作为保荐机构从新股发行中获益这无可厚非,但保荐机构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权利、责任、义务的统一。但投资者看到的现实是,保荐机构成了IPO利益链上最大的受益中介,但却丝毫没有承担起自己应该担负的责任。就整个保荐行业来说,普遍存在“只荐不保”的现象,不少公司上市后业绩变脸。不仅如此,一些保荐代表人在保荐过程中,只签字不干活;还有的保荐人对发行人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还有的保荐人既做保荐又当股东,完全把自己投身到发行人的怀抱里,不仅帮助发行人粉饰太平,而且出具虚假投资报告,忽悠投资者。为了获得更多的保荐承销费用,保荐机构竭力推高发行价格的事情几乎是每家保荐机构的共性,最终导致股票价值被高估,新股上市后到处都是破发的惨状。可以说,为了最大化地追求自身的利益,很多保荐机构完全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让保荐机构归位尽责很有必要。

    那么,如何让保荐机构归位尽责呢?《保荐机构归位尽责》一文的支招是行政问责与市场约束。应该说,行政问责与市场约束对于让保荐机构归位尽责是必要的。尤其是在市场约束方面,笔者建议不妨将保荐机构应得的保荐承销费用,全部按发行价格换成新股支付,并锁定1年的时间,如果股票破发了,则保荐机构也要承担相应的损失,这对于抑制保荐机构盲目追求高价发行是有积极意义的。

    但尽管如此,笔者以为仅仅依赖于行政问责与市场约束是不足以让保荐机构归位尽责的。尤其是行政问责,目前的力度普遍很弱。虽然自2004年以来,监管部门因保荐机构或保荐代表人违规而累计实施监管措施50多次,但这些监管措施多以“谈话”、“警示”为主,基本上都不影响到保荐机构的切身利益,这种行政问责的作用非常有限。

    只有追究保荐机构的法律责任,才是让保荐机构归位尽责的最好方式。一是罚没保荐收入。如在出现包装上市等问题的情况下,没收保荐机构的保荐收入,并处以2倍以上的罚款。二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让保荐机构与上市公司一起赔偿投资者损失。三是追究保荐机构负责人及责任人刑事责任,处以不低于三年的有期徒刑,并承担一定数目的经济罚款。若果真如此,保荐机构自然要归位尽责了。

 

个人简介
资深财经评论员,专栏作家。1993年入市,21年的股市磨练,练就了对股市独到的眼光与见解。2001年通过证监会证券投资分析专业资格考试。已在全国主要证券报刊发表文章数千篇,所写文章以政策、时事热点评论、股票炒作心得体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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