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基金会不能从事投资活动吗?

傅蔚冈 原创 | 2011-09-11 09:14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公益机构可以从事对外投资活动吗?在国人印象中,公益基金会就应该是一个专门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机构,而不应该和商业活动挂钩,更不应该从事投资活动,就如河南宋庆龄基金会事发后有律师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任何投资都有风险,作为一家慈善组织,河南宋基会不应该涉足证券、股票、房地产等高风险行业。

  应该说,这样的观点代表了相当一部分人的看法。但是,一个慈善机构———或者说公益基金会,其资产真的不能涉足证券、股票和房地产行业吗?其实细细分析,这个前提并不存在。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公益机构投资的规定。《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这意味着对于基金会而言,除了开展公益性的资助活动以外,让基金会保值增值也是一个重要的任务。

  众所周知,基金会成立时需要一笔注册金额,即便是最低的门槛也有200万元。而一个事实是,基金会不可能在其第一年就将这笔资金使用殆尽。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发起金额基本保持不动,每年需要资助活动的经费都是从这个发起金额的收益或新募集的款项中支出。因此,如何保管好这笔款项,使其保值增值,就成为基金会需要认真对待的一件大事。而在通货膨胀居高不下、实际利率为负的今天,如果仅仅将这些资金存在银行获得利息收入,“保值增值”的任务是不可能实现的。

  现有的法律规范并没有限制基金会从事房地产业,这意味着河南省宋基会从事房地产投资的行为在法律上并无不妥。实际上,基金会涉足资本市场早已是国际惯例。从世界公益基金会的发展潮流来看,一个伟大的基金会,必须具有强大的筹款和资产升值能力。逻辑非常简单,更多的钱才能够做更多的事。以久负盛名的福特基金会为例,1936年其刚刚成立时发起金额只有25万美元,但是到2000年时基金会的资产已经达到了96亿美元。这几十年中为何资产升值了这么多?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该基金会具有非同一般的资产经营管理水平。另一个可以提供佐证的案例是,在中国资本市场的Q FII(合格的境外投资者)中,还有耶鲁大学基金会和比尔及梅林达·盖茨基金会等公益机构。很显然,这些机构在中国证券市场上从事的首要任务就是赢利,让其基金保值增值。

  在资金的管理运作方面,诺贝尔基金会的经历尤其值得借鉴。1900年成立的诺贝尔基金会,除了支付诺贝尔奖的各项活动经费以外,如何让其资金保值增值就是另一个重要任务。根据1901年瑞典国王批准通过的评奖规则,这笔基金应投资在“安全的证券”上,这也正是诺贝尔本人的初衷。何为“安全的证券”?当时人们将其理解为“国债与贷款”,也就是以固定的财产作抵押,中央或地方政府作担保,能支付固定利息的国债或贷款。国债虽然安全,收益率却很低。由于基金收益非常低,导致1923年的诺贝尔奖金金额达到了历史最低值。直到1953年基金会开始将资金投向股市和不动产,基金会资产才渐渐升值。到现在,诺贝尔基金会的投资范围还在拓宽中。

  从法律上和国外的实践上指出公益基金会可以从事投资活动,并不是想为河南宋基会的投资活动正名,而是想纠正国人的一个偏见———公益机构不得从事投资活动。绝大多数国家不仅支持公益机构从事投资,同时还以对投资收益免税作为支持。而在我国,这一点到现在还是盲点。公益基金会的投资收益到目前还是要征收相关税费,这一直是公益界近年来大声呼吁的。

  那么,河南宋基会的问题出在哪里?在我看来,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没有向社会公开其投资活动。《基金会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河南宋基会没有向公众公开其投资活动,可能是败笔之一。不过,这在法律上也有疑问———第5条只规定基金会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投资是不是属于“公益活动”,可能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河南宋基会存在的第二个问题是没有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公益事业支出。条例第29条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公开数据显示,河南宋基会2 0 0 9年的捐赠收入达到6.20223949亿元,但是在其支出上却明显低于70%的数额,这才是真正的问题。

  从这个角度而言,河南宋基会从事房地产投资的行为在法律上并无多大争议,主要问题是在信息披露和资金支出上。同时我们还应该关注,有没有内部人士从这些投资行为中存在非法的利益交换?而中国基金会之所以饱受公众诟病,主要原因就在于信息披露的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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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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