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改革重在综合治理

曹中铭 原创 | 2012-12-13 08:32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10月份只有浙江世宝一家发行新股,11月份“白板”,12月份至今也没有“时间表”,新股发行已经变成了实质意义上的“暂停”。而市场上有消息称,新股IPO春节后才会重启,无论是否属实,在新股发行暂停的背景下,启动新一轮发行制度改革,才是应有之义。

  即使今年4月份中国证监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呼吁改革的声音仍然不绝于耳。第四轮新股发行制度该如何改革,市场上亦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如上交所已形成两项新股发行改革措施建议,一是发行认沽权证,二是发行可转债。毋庸讳言,发行认沽权证与可转债对于抑制新股高价发行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其弊端特别是发行人的风险也被放大。

  从监管部门前几次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推出的相关举措看,大都没有跳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怪圈,比如抑制“三高”发行时,其矛头仅仅只针对“三高”,而忽视了资本市场是一个利益贯穿于始终的场所。在新股“三高”发行的背后,除了发行人能“圈”到更多的资金,保荐机构能窃取更多的保荐费用之外,其实还隐藏着今后大小非高价套现的利益链。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如果没有大局观,不能从全盘的角度考虑,每次改革后均会产生新的弊端显然是难免的。事实上,历次改革均不成功的根源亦在于此。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该如何深化?笔者以为重在综合治理。由于广大中小投资者只是被动地参与申购,无法左右发行价格的高低,治理的对象应侧重于发行人(包括大小非)、保荐机构与保代以及询价机构。其中,与利益挂钩是不可或缺的必要手段。

  其一,发行人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披露,无疑是询出合理价格的基本要求。近几年新股频现的业绩快速、大面积“变脸”的事实,说明其信息披露存在硬伤。为了能“圈”更多的钱,以更高的价格发行,包装粉饰现象大行其道。笔者建议,在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中,由发行人承诺,如果上市后业绩“变脸”,或者未挂牌即“变脸”,或者上市后三年业绩平均增长速度低于上市前三年的平均增长速度,其大小非锁定期在其承诺的基础上增加一倍;如果采取财务造假欺诈发行上市,责令由上市公司以不低于发行价格回购所有股份并注销,从而实现退市。另外,大小非不得以低于发行价格减持。

  其二,保荐机构与保代在新股发行中起着“穿针引线”的作用,其亦是新股发行的利益分食者。新股“三高”发行及业绩“变脸”,保荐机构与保代同样难辞其咎,但目前监管部门对该现象却常常睁只眼闭只眼,这是不作为的表现。建议对保荐不力或未认真履行勤勉尽责的保荐机构与保代严厉问责,该撤销资格的撤销资格。试想,如果有某家保荐机构因保荐不力被撤销保荐资格,会在市场中产生多大的震动?

  其三,新股询价机制历经调整与完善,“三高”发行同样前赴后继。显然,与询价机构乱报高价或者“人情报价”、“关系报价”不无关系。虽然目前发行价格存在行业平均市盈率的“高压线”,但即使是今年的低迷行情中,“三高”发行仍然没有收敛的迹象。因此,对于询价中的违规行为同样应该严厉问责,一是取消违规者的询价资格,二是建议对其实施巨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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