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股市“神话”须终结

曹中铭 原创 | 2012-12-26 08:36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ST炎黄、*ST创智的退市,标志着自2007年大庆联谊后股市“不死鸟”死不退市“神话”的被终结。这两家上市公司分别从2006年5月份与2007年5月份就开始暂停上市,且其后均没有达到恢复上市的条件,早就该被开除“市藉”了。因此,此次被深交所终止上市,只不过是一次迟到的“判决”而已。

  一家上市公司退市,必然会触及到多方的利益。相对于这两家退市公司而言,尽管即将迎来的是退市整理板、全国性场外市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持股投资者的交易渠道亦并没有完全关闭,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如何保障,是监管层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如果仅仅只是一“退”了之,毫无疑问,受伤害最深的仍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这对他们来说难言公平。

  另一方面,上市公司既然会“被退市”,必然存在诸多方面的原因。如果是因为行业周期、市场环境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尚在“情有可原”之列,投资者也只能自认倒霉。但如果个中是由于人为原因,特别是违规违法行为导致公司退市的,那么相关部门就应该启动严厉追责的措施。*ST创智退市消息公布后,就有投资者表示,将起诉侵吞上市公司巨额资金的前董事长丁亮,相关部门显然亦不能无所作为。

  自*ST炎黄、*ST创智开始,如果监管部门能够严格执行退市新规,那么今后更多股市“不死鸟”从市场中消失应不是什么新闻。但是,并非所有该退市的上市公司都会“被退市”,而其“神话”亦继续在上演,绿大地即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云南绿大地欺诈发行案曾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案情重大,性质极为恶劣”,相对于那些股市“不死鸟”而言,其死不退市的性质同样“极为恶劣”。既然是欺诈发行,说明其根本不符合上市的条件,这样的公司也早应该被“扫地出门”,但根据现行《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发行人的的处罚只不过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造假公司,即使是法律竟然也无法让其直接退市,也凸显出A股市场的“中国特色”。

  事实上,除了触发退市条件与造假上市的公司应该退市外,A股市场需要被终结的“神话”并不少。如2009年IPO重启之后,“三高”发行与业绩“变脸”成为新股的“流行色”,特别是业绩“变脸”现象,无论是变脸的速度、幅度还是范围,都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而新股出现业绩“变脸”,发行人信息披露或存在瑕疵,保荐机构与保代没有履行勤勉尽责的职责显然亦难辞其咎。但是,即使是像胜景山河这样出现如此严重保荐问题的事件,监管部门的“严惩”也仅仅只针对保代,而对保荐人平安证券的处罚却如同“隔靴搔痒”。所有中介机构中利益的最大分食者,事发后却受不到应有的严厉追责,这样的“神话”也在A股市场中真实地上演着。

  *ST炎黄、*ST创智的退市,在宣告股市“不死鸟”死不退市“神话”破灭的同时,笔者希望其不会只是昙花一现式的精彩,笔者更希望那些不正常的“神话”闹剧能早日退出A股市场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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