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大地案 即便重审也无重判

皮海洲 原创 | 2012-02-06 08:44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绿大地欺诈上市案自从去年12月3日公告判决结果以来,其判决结果就一直遭到市场的非议。绿大地被证监会认定为犯有N宗罪,且性质“极为恶劣”,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结果却是对绿大地公司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400万元;公司原董事长何学葵、原董事兼财务总监蒋凯西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一起性质恶劣的欺诈上市案就这样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轻描淡写,这无疑是对欺诈上市行为的极大纵容。与证监会多次强调的严厉打击欺诈上市行为的精神背道而驰。

  或许正是因为该案的判决结果遭到市场严厉指责的缘故,昆明市检察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提出抗诉,认为原审法院量刑明显偏轻,罚不当罪。除此之外,还应认定被告单位绿大地及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此外,昆明市检察院还认定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级违法。正是基于昆明市检察院的抗诉,绿大地欺诈上市案件有望得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重新审理。

  鉴于绿大地案一审判决结果所招致的A股市场的强烈不满,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这是广大投资者所期盼的。不过,投资者如果寄希望于该案的重新审理能够对绿大地公司与何学葵等人作出重判的话,那就大错特错了。实际上,即便绿大地案重审,也不可能重判,更不可能通过重审达到投资者所期盼的严厉打击欺诈上市行为的目的。

  昆明检察院的抗诉,之一是认为对欺诈发行股票罪的最终量刑偏轻。而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犯有欺诈发行股票罪的,即便后果严重,也只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所以,即便重审,对绿大地公司的判决,也无非就是最多判决募资金额5%以下的罚金而已,并不影响该公司继续上市。而对何学葵等人来说,也只能是依法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不改变何学葵因为欺诈上市而获利数亿元的事实。

  而从昆明检察院抗诉的第二个内容来看,就是认定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但对该罪的判决,最多也就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于何学葵等人来说,这样的判决对其利益的影响非常有限。

  所以,尽管昆明检察院对绿大地案的抗诉引发投资者对该案的重新审理寄予希望,但由于现行法律对欺诈上市行为的打击不力,以至绿大地案即便重审,也很难达到严惩欺诈上市者的效果。

  所以,尽管自从郭树清出任证监会主席以来,多次表示要严厉打击欺诈上市行为,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但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就必须对现行的《证券法》与《刑法》予以完善,加大对欺诈上市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否则,证监会严厉打击欺诈上市行为,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就只能是空谈。

个人简介
资深财经评论员,专栏作家。1993年入市,21年的股市磨练,练就了对股市独到的眼光与见解。2001年通过证监会证券投资分析专业资格考试。已在全国主要证券报刊发表文章数千篇,所写文章以政策、时事热点评论、股票炒作心得体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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