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管券商研报请别本末倒置

皮海洲 原创 | 2012-03-30 06:02 | 收藏 | 投票

  

    一度被业内视为具有“点石成金”魔力的券商研究报告,在去年遭遇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攀钢钒钛”、“石墨烯”等事件,不仅让一些券商颜面尽扫,也让社会公众对其研究能力产生了质疑。为加强对券商研报的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期发布《证券公司发布研究报告指引》征求意见稿,禁止未经授权的公共媒体转载或引用券商研究所发布的研究报告。

    近年来,券商“研报门”事件频频发生,尤其是“石墨烯”事件更是将多家券商卷入其中,而且到目前为止,投资者投诉起诉当事券商的纠纷还在进行之中。如“3.15”前夕,投资者第三次向证监会投诉陷入“石墨烯”事件中的主角之一信达证券。所以,证券业协会对券商研报进行严格管理很有必要。

    不过,从证券业协会“禁止未经授权的公共媒体转载或引用券商研究所发布的研究报告”这一措施来看,证券业协会对券商研报的管理明显是本末倒置,甚至有“护短”之嫌。

    面对频频发生的“研报门”事件,作为市场的监管者以及证券业协会来说,应该追究的是涉案券商及有关分析师的造假责任,追查券商以及分析师与某些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尽可能地提高券商研报的质量,杜绝券商研报中的虚假陈述等问题。但令笔者感到困惑的是,这样一些关键性问题,市场监管者以及证券业协会不来加以解决,甚至还要让投资者一而再、再而三地来投诉,相反,却从券商研报发布渠道来着手解决问题,此举实在有些背本趋末。

    当然,对券商研报的发布渠道加以规范也是需要的,但我们应该看到,再规范的券商研报发布渠道,也都难以解决券商研报质量上的问题,包括虚假陈述问题。而且,证券业协会还要禁止未经授权的公共媒体转载或引用券商研究所发布的研究报告,难道说,券商研报出现问题,是公共媒体转载与引用有关研究报告所造成的吗?很显然,证券业协会的这一规定,有为券商研究报告推卸责任的嫌疑,是一种公开的“护短”行为。试问,攀钢钒钛188元的天价研报,难道是公共媒体的错误造成的吗?因此,禁止未经授权的公共媒体转载或引用券商研究所发布的研究报告,实在是证券业协会的一种掩耳盗铃做法。

    进一步说,以后的公共媒体转载与引用券商研报要经过证券业协会的授权,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这些经过授权的公共媒体转载与引用的研报就是可靠的,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如果这些经过授权的公共媒体所转载与引用的券商研报也出现类似于“攀钢钒钛”、“石墨烯”这样的事件,那么谁该来对“研报门”负责呢?如果经过授权的公共媒体不能对此负责,甚至就连授权者证券业协会也不能对此负责,那么,这种授权的意义又在哪里?

    而且,这里还涉及到一个新闻自由的问题。既然券商研报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那么一些公共媒体就有权作出如实的报道,当然也包括转载与引用。证券业协会无非就是一个行业协会而已,是否有权对公共媒体进行干预?这个问题恐怕不是证券业协会说了算的吧?作为证券业协会来说,是不是也心虚到了“防媒体、防记者”的地步呢?

    也许证券业协会还应该出台“两个凡是”的规定:凡是有关券商研报的负面新闻,一律不得报道与评论;凡是券商研报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一律不受法律的追究。有此两条,券商研报也就更加高枕无忧了。(来源:和讯股票)

个人简介
资深财经评论员,专栏作家。1993年入市,21年的股市磨练,练就了对股市独到的眼光与见解。2001年通过证监会证券投资分析专业资格考试。已在全国主要证券报刊发表文章数千篇,所写文章以政策、时事热点评论、股票炒作心得体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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