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何时推出

叶檀 原创 | 2012-03-31 08:55 | 收藏 | 投票

  新一轮房产税预言如火如荼,推广房产税是发展方向,目前还不存在大规模推广的基础。

  3月22日,中国政府网报道国务院日前批转了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出,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稳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行业和地区范围,适时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有市场人士预言,广州、深圳将成为下一轮房产税实转试点城市。

  如果房地产调控不放松,进行税制改革推出房产税就是大势所趋。推广房产税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匹配改革的重要步骤。如果说分税制改革解决了中央政府的财政困难,目前的税制改革则着眼于建立更完善的税收体制,在改革的过程中解决地方政府卖地财政的理不直与气不顺。

  房产税应该征收,但目前还不存在大规模推广的基础。

  担心自己成为房产税主要征收目标的前期投资者,或者程序正义论者,认为房产税处于法律模糊地带,地方政府制定规章来开征房产税的做法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虽然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可以将征收房产税视作对《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所规定的“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的免税政策进行的修改,但合法性还不是十分完备。我国围绕房地产的税收十分复杂,在不清理目前税费的情况下征收房产税,存在与民争利之嫌。

  更重要的是,公平征收房产税将遭遇利益集团的巨大阻力。各地的单位集资建房以及除大产权之外的各类非商品房层出不穷,征收吧成本过高,不征收吧,太不公平。此前住建部向地方政府让度个人住房信息公布的权力,说明公开个人住房信息已经触痛了权贵阶层,很难想像,没有公开的房地产信息会有公平的税收。

  房产税的推广是个缓慢而漫长的过程,与中国其他方面的配套改革并头而行,绝不可能一骑绝尘单兵突进。因此,在试点总结经验,在清理税费的基础上推出房产税,是题中应有之义。

  如果说从法理、税费清理等方面反对房产税有一定道理,有人以上海与重庆为例,认为房产税对调控房地产市场无用,因此没必要开征房产税,则是强词夺理。抑制房地产泡沫有两个核武器,一是抑制货币泡沫二是开征严厉的房产税。

  只要是以通货膨胀为目标的货币体系就不可能出现房地产泡沫,原因很简单,房地产等资产是通胀的对冲工具,只有通胀预期高企的国家,人们才不断购入房产抵挡通胀压力。如德国、加拿大等国,房价有涨有落,却未曾有骇人的房地产泡沫,原因就在于严格的货币纪律。大批国人移民到加拿大,各国移民推高了加拿大的房价,而在加拿大炒房者却屈指可数。另一方面,美元购买力的贬值众所瞩目,根据《投资收益百年史》一书提供的通胀数据计算,从1900年到2000年,相对于黄金的价格而言,美元已经贬值了95.71%;意大利里拉的购买力下降了99.98%。到本世纪互联网泡沫崩溃之后,通过房地产金融衍生品,房地产的金融杠杆达到百倍,此时房地产价格脱离实际财富疯涨就成为必然趋势。

  房产税是抑制房地产投机的第二个核武器。房产税的本质是将房产收益收归政府所有,通过调节税率使个人投资者永远无法从房地产市场获取暴利,只能获取政府许可的收益。如此一来,炒作房地产将变得无利可图。只要抑制通胀与房产税两者并用,就无需担心房地产泡沫不可收拾。

  上海与重庆的房产税对投资者起到了一定的心理抑制作用,却没有成为核武器,是因为房产税被拔去尖牙利爪。根据1月18日上海市财政局公布的2011年上海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显示,2011年上海房产税达22.1亿元,完成预算的110.5%。而2012年上海房产税预算为22.5亿元,与2011年执行数基本持平。这样的税收收入相比于2009年上海商品房4109亿元的总成交金额,2010年2987亿的商品房总销售收入,只能说是九牛一毛。低至1%左右的税率与存量房基本不征的政策,使房产税“老虎“变“病猫”。房产税作用不明显,正是房产税被切割的结果,如果对存量市场开征房产税,相信目前对房产税效果的冷嘲热讽能瞬间收声。

  房产税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反对者与支持者势若水火。用完善法律程序、清理税费、推进房地产市场改革的办法,逐步推进房产税,才能得到民意的最大支持,也才能推开障碍改革的利益绊脚石。

个人简介
财经评论员,复旦大学历史系博士。从历史上的政治与经济转到当下,是希望看得更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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