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修改《证券法》还不够

皮海洲 原创 | 2012-05-31 06:21 | 收藏 | 投票

    盼星星盼月亮,终于盼来了《证券法》修改的消息。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锋日前表示,新一轮《证券法》修订正在酝酿之中,证监会委托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牵头起草专家意见稿,相关草案目前已报给中国证监会。

    《证券法》的修改之所以迫切,关键在于《证券法》已明显不适应中国股市发展的需要。毕竟自2005年以来,中国股市出现了飞速发展,股市进入全流通时代,而《证券法》还停留在股权分置时期。进入今年,股市又进行了系列改革,但《证券法》明显成为改革的绊脚石。因此,尽快修改《证券法》很有必要。

    不过,就中国股市的发展来说,仅仅只是修改《证券法》还是不够的,有必要同步修改《公司法》和《刑法》。毕竟《公司法》和《刑法》与中国股市的发展休戚相关,与《证券法》一样,目前的《公司法》和《刑法》同样不适应中国股市发展的需要。

    以《公司法》为例,目前与中国股市发展的不相适应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在沪市推出国际板的问题,虽然目前市场的分歧很大,但如果将目光放长远一些,即便不推出国际板,但外企在中国股市上市将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公司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如果不及时对该项条款作出修改,这势必影响中国股市对外开放的步伐。

    而从今年的IPO改革来看,《公司法》同样构成了改革的绊脚石。虽然在今年的IPO新政中,人们看到了存量发行的身影,允许“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但该项规定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是相抵触的,至少会起到妨碍作用。尤其是今年的IPO改革在征求意见时,引入美国拍卖制的呼声很高,但最终出台的IPO新政并没有引入美国拍卖制,究其原因在于《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因此,《公司法》的这一规定,限制了美国拍卖制的引入。

    还有一个问题,虽然目前仍然没有引起管理层的高度重视,但却严重影响股市健康发展,那就是限售股套现以及高管辞职套现问题。因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高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这也意味着高管离职半年后可以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正是这一条款,诱发高管辞职套现潮,不仅加剧了有关公司股价的波动,而且妨碍公司的稳定发展。

    至于《刑法》的修改,则是为了解决目前中国股市“依法不能严惩”的问题。由于股市充满了形形色色的利益关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充斥市场。为了打击各种违法犯罪,管理层表示对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零容忍”。但由于证券市场法律多是“豆腐法”,以至监管的皮鞭最终都是“高高举起轻轻落下”,对违法犯罪行为起不到震慑作用。因此,通过修改《刑法》,加大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这也有利于净化中国股市的发展环节,维护资本市场“三公”原则。

个人简介
资深财经评论员,专栏作家。1993年入市,21年的股市磨练,练就了对股市独到的眼光与见解。2001年通过证监会证券投资分析专业资格考试。已在全国主要证券报刊发表文章数千篇,所写文章以政策、时事热点评论、股票炒作心得体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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