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制度应该有统一性的安排

曹中铭 原创 | 2012-05-07 08:16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今年的五一小长假,对于资本市场来说用“热闹”来形容丝毫不为过。“基金一哥”王亚伟离职了;期货与股票交易费用下降了;新股发行改革指导意见公布了;沪深主板及中小板退市制度也开始征求意见了。每一条新闻无疑都是“重量级”的。

        在上述消息中,沪深交易所公布的退市制度征求意见稿显然最吸引市场的眼球。现行的退市机制早已形同虚设,也招致市场的广泛质疑与诟病,要求实施改革的呼声亦不绝于耳。郭树清履职证监会主席刚好半年时间,主板退市制度改革的号角终于吹响。

        纵观沪深主板退市制度征求意见稿,与原先相比,沪深两市都新增了诸多条款。退市条款更多,内容更丰富是征求意见稿的最大特点。事实上,征求意见稿并不乏亮点。

        其一,净资产一年为负风险警示,两年为负终止上市。今年一季报显示,沪深两市每股净资产为负值的上市公司达35家,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值将终止上市的条款,无形中有利于将这些资不抵债的公司“扫地出门”,更多股市“不死鸟”将会“被退市”。

        其二,暂停上市后,如果恢复上市申请人未能在30个交易日内补充提交恢复上市申请材料,将被终止上市。以往某些上市公司被暂停上市后,由于补充提交恢复上市申请材料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导致僵尸公司横行,股市“不死鸟”亦能苟活于市场中。

        尽管征求意见稿不乏亮点,但同样不乏败笔。一是创业板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的手段恢复上市的举措没有“移植”过来,而目前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几乎已是内幕交易等违规事件频发的“温床”。二是对于造假欺诈上市的上市公司,竟然没有强有力的手段责令其退市。尽管在新股发行改革指导意见中,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但其对于防范更多“绿大地”的出现,明显有心无力。三是没有借鉴创业板退市制度中的追溯调整退市的条款,上市公司通过在财务报表上“做手脚”(如包装粉饰等)延迟退市将成为可能。

        对于目前的A股市场而言,沪深主板、深市中小板与创业板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由于深市中小板与创业板与沪深主板本身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中小板与创业板建立一套与沪深主板上市公司不同的退市制度显然是必要的。虽然沪深主板分别属于两大交易所管辖,但由于其同样都作为主板,因此建立相同的退市机制同样是有必要。一来方便两市的监管;二来由于退市制度相同,也便于沪深两大交易所相互监督与制约。但是,对于同样的条件,两交易所却有不同的退市标准。

        如在收盘价考核指标上,沪市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连续3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而深市的规定则是20个交易日,明显与沪市存在差别。再如净资产为负的退市标准。沪市规定一年风险警示两年终止上市;深市则要复杂得多,除了与沪市的规定相同之外,一年风险警示后,如果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的,或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正值但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的,其股票也将终止上市。毫无疑问,深市的条件更苛刻,也更有利于市场发挥其扶优汰劣的功能。

        笔者以为,在沪深主板上市公司退市问题上,监管部门应该有统一性的制度安排。像沪深主板退市制度“各说各话”的现象,应该得到及早的改正。这不仅有利于市场的认识与理解,也明显有利于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最重要的还在于,至少它体现出沪深市场是一个“统一”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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