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仓民事索赔机制亟待建立

曹中铭 原创 | 2012-06-19 07:40 | 收藏 | 投票

       李旭利“老鼠仓”案之所以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不仅是因为李旭利曾是明星基金经理,也不仅是因为该案三次推迟开庭,更是因为此案涉案金额巨大、当事人获利丰厚。从当初上投摩根的唐建、南方基金的王黎敏,到正在被调查的交银施罗德的郑拓及李旭利,涉案“老鼠仓”的基金经理正好达到10位。在五六年时间里,有10位基金经理“落马”,比率不算低。

        尽管基金“老鼠仓”事发后,基本都会被涉案人所在的基金公司定性为“个人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中暴露出基金公司的治理结构与内控机制存在弊端。在媒体针对李旭利案进行的网络调查中,对于“您认为是否应加大私募基金监管?”这个问题,有88.9%的被调查者认为应该“加大查处力度”;对于“您认为内幕交易频发的主因是什么?”有68.4%的被调查者认为“处罚力度不够”,另有25.1%的被调查者认为“法律规范不完善”。这一调查结果既反映了投资者的态度,更反映出当前的市场现实。

        众多基金经理“前赴后继”纷纷掉进“老鼠仓”的泥潭,不仅因为其中存在巨大的利益,更因为A股市场存在违规成本低这一致命缺陷。事实上,对于基金“老鼠仓”的惩处,目前的监管机制存在两大短板:一个是我们常说的制度建设不完善,另一个就是惩处不到位。而惩处不到位既包括违规者承担的刑事责任太轻,也包括民事索赔机制的严重缺失。

        按照现行监管体制,即使李旭利因“老鼠仓”案受到了应有的惩罚,那些因“老鼠仓”利益受到损害的投资者也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即使从惩罚违规者的角度考虑,仅仅让其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是没有道理的。正是由于惩处机制“跛脚”,才导致众多基金经理不惜铤而走险。要改变此种局面,必须建立两条腿走路的机制,在严厉打击基金“老鼠仓”的同时,启动针对“老鼠仓”的民事索赔机制。只有让股市“硕鼠”赔得倾家荡产,才能起到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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