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证券化应成为常态管理工具

王勇 原创 | 2012-09-13 09:15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国家开发银行于9月7日集中配售101.6亿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BS),这是中国自2005年开始资产证券化以来资金规模最大的一单。业内人士分析,这次信贷资产证券化采用的“出表”模式可有效缓解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的压力,且有助于商业银行调整信贷存量结构。笔者认为,将来,随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施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应成为商业银行常态的资产管理工具。

  试点基础资产种类扩大今年5月17日,央行、银监会和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此次仅首期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额度就达500亿元,且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经清理合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等均被纳入基础资产池。由此可见,此轮试点的基础资产种类进一步扩大,尤其是经清理合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也被纳入鼓励范围,从而为平台贷款的风险化解开辟了一条新路。另外值得欣喜的是,监管层在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同时,增加了“风险自留”的审慎性安排,要求银行购买5%的低收益分层结构产品,以实现内生信用增级。而国开行于9月7日集中配售的ABS,就是积极响应《通知》精神、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后首单发行的ABS。这单产品名称为“2012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法定到期日为2018年1月12日,划分为三个层次:优先A档、优先B档、次级档证券。分别为80.68亿元AAA评级的优先A档、12亿元AA评级的优先B档、8.9844亿元未评级的次级档证券。本期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涉及43名借款人向发起机构借用的49笔贷款,全部信贷资产均为浮动计息、按季度付息,且均为正常类贷款。信贷资产支持债券资产池优良,入池资产加权平均信用等级为AA。同时,根据国开行的发行公告提示可知,本期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将被完全出售,资产风险相应完全转移给投资人,一旦发起银行破产,已出售资产不列入清偿范围,同样,被出售的信贷资产的信用风险也不由发起银行承担。

  资产证券化可解资本不足之围回顾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之路,可谓一波三折。2005年,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随后建行和国开行获准首批试点。2007年,浦发、工行、兴业、浙商银行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第二批试点。以信贷资产为融资基础、由信托公司组建信托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流通的证券化框架渐渐确立。但第二批试点额度用完之时,恰逢金融危机席卷全球,这一新兴事物的成长戛然而止。在经历了2009年的信贷狂飙之后,信贷资产的集中度风险日益凸显。如今又是4年过去了,相对于不良贷款,资本充足率下降的问题对银行业更为迫切。即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要求,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对核心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分别为9.5%和8.5%。但截至二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2.2%,核心资本充足率为9.9%。16家上市银行中,有7家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在9%以下,濒临监管红线。而在各商业银行为揽存问题焦头烂额之际,信贷资产证券化被业界视为化解银行资金饥渴的一剂良方。更重要的是,随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日期的临近,相对于一直以来扩张资本金的分子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从分母管理的角度,来给银行庞大的资产负债表实施“瘦身术”,从而有助于缓解商业银行资本饥渴症,同时减少对资本市场再融资的压力。从以上两个方面来看,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非常重要。由此,业界对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容或重启的需求也极为迫切。

  证券化应成常态资产管理工具首先,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带来了信用体制的创新,打通了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信用中介的间接融资与以股票、债券为代表的直接融资的通道,是间接融资的直接化,进而构建了金融体系中银行信用与市场信用之间的转化关系。因此,商业银行应学会将信贷资产证券化变成常态资产管理工具,以便优化资产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运作质量。

  其次,过度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也可能会降低银行贷款审查的激励,模糊自营和代客业务之间的界限,使得银行不再坚持“客户为本”的理念。因此,商业银行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还需审慎推进,应根据自身经营管理技术和风控能力的具体情况逐步由浅化走向深化,在当前情况下尤其是要严格控制不良资产和没有稳定现金流资产的证券化。

  其三,要关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着的各种风险及其防范问题。最主要的是可证券化基础资产质量风险。可证券化的资产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否则可能导致证券化一开始就存在风险隐患;还包括与SPV有关的风险。SPV是证券化交易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扮演着重要的角色,SPV必须实现基础资产与发起人和与其自身的“破产隔离”,否则,商业银行、SPV以及证券投资者的利益都将得不到保证。

  另外,眼下,银行监管当局根据发起银行是否对被转让的资产保留了实际控制、是否承担其他角色、是否提供隐形支持的角度对银行资本计提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而且商业银行在严格的资本监管下,被要求根据“证券化风险暴露”来计提资本,使得银行必须确保信贷资产证券化流程的每一环节以及相关资产管理工作都必须严格缜密。同时,鉴于当前参与主体的迅速增加,ABS发行认购的竞争或白热化,很多公司在发行阶段纷纷压低收费标准,这给业务的开展和公司的盈利造成了一定影响。所以,笔者建议,应由监管部门指导出台关于该业务的收费标准,以规范ABS的发行价格、业务标准和准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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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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