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曾成杰案件”谈投资者和企业家如何自保

段绍译 原创 | 2013-10-03 09:22 | 收藏 | 投票

从“曾成杰案件”谈投资者和企业家如何自

 

20123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曾成杰集资诈骗案”做出二审判决:上诉人曾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总金额34.5亿元,集资诈骗金额8.3亿元,金额特别巨大,且情节严重,曾成杰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被告人曾成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

2013712日,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总裁曾成杰因犯“集资诈骗罪”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案因为长沙中院在执行死刑前没有通知其家属及大家在量刑方面的不同看法在全国引起了轩然大波。

虽然我也反对对曾成杰执行死刑,但在此我不想去追究量刑的轻重及长沙中院的对错,我只想告诉广大的投资者以后如何避免被“曾成杰们”害得血本无归,及告诉未来的企业家们如何避免走上曾成杰那样的老路。

首先,给大家谈谈如何避免被“曾成杰们”害得血本无归。不管曾成杰的罪行是否该死,但只要你的钱借给了曾成杰或类似曾成杰这样的人,你都极有可能血本无归甚至会倾家荡产。因为:

1、虽然有报道说,20051225日,在庄严肃穆的北京人民大会堂,曾成杰激动地接过了“中国企业改革十大杰出人物”的金色奖牌。但我告诉你,人民大会堂在党和国家机关开会以外的那些日子里,几乎每个月都会出租一些会议厅给一些“靠卖奖牌牟利的机构”在那里“出售”奖牌(颁奖机构一般会花10万元左右邀请个别已经退休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当然出席会议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也不知道那些“颁奖机构”是为了卖奖牌牟利的),奖牌价格大约是5-20万元一块,一般每次会议要巧立名目“颁发”几十甚至上百块“十大什么人物”之类的奖牌。我就被邀请过好几次,但我不想用这些牌子去骗人,所以我至今没去领过那些奖牌(当然也有少数真有含金量的奖牌)。请广大的投资者以后千万不要迷信各种奖牌啊!花重金购买奖牌是很多集资诈骗者的惯用伎俩。

2、作为一个企业家最重要的素质就是讲诚信,曾成杰讲诚信了吗?他借你的钱真的主要是用来投资他的地产项目吗?答案是:“多数不是”,虽然他早期借的钱多数是用于他的投资项目,但后来借的钱多数是用来还前面借的钱的本息,主要就是为了维持他的庞氏骗局而已。所以,对任何有犯罪前科的人(政治犯和过失犯罪除外)和已经有严重不良信用纪录的人,如果没有足够的抵押物(最好有抵押也不要借给这种人),大家千万不要把钱借给他,否则是非常危险的。

3、投资是有风险的,所以做投资第一要靠自己的钱,第二要靠银行的钱,第三才是民间借贷。特别是对于高息资金而言,主要只能用来补缺和应急,否则都是非常危险的。所以提醒广大的投资者,如果有人(企业)长期在外大规模地按月息2.5%以上借钱,特别是如果按月息2.5%以上融进来的资金超过了企业总投资规模的50%以上,这样的企业多数都是会在5年之内破产的,当然也有可能你把钱借给他的第二天他就破产了,你接的就是最后一棒。

4、哪怕是天才的投资家,他投资的边际收益也是递减的。也就是说,你投资1万元一年想得到100%的回报率是有很多机会的,但你投资1000万元要想每年得到50%的回报率就很难了,如果你投资1亿元要想每年得到40%的回报率就更难,而如果你投资10亿元要想每年得到30%的回报率是难上加难。

曾成杰起初按年息20%集资,这个利息成本对于当时的地产企业来说还是比较正常的,但到2008年上半年时,他的集资余额已经达到17亿元以上,而他承诺的利息已经达到月息5%以上,并且按月付息,月息5%按月付息利滚利年息可不是60%,而是80%。也就是说他一年支付的利息就要13.6亿元,试想,全中国有几家民企一年的利润有13.6亿元呢?所以曾成杰的破产已经是必然的了。如果你把钱借给必然破产的老板,那等待你的是什么结果呢?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月利率以1%3%比较正常。通常情况下,超过2%的月息就要引起警觉。特别是某公司或某个人向你借钱如果是超过2%的月息还说多多益善,这就极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诈骗。

5、按机会成本理论,只要曾成杰还存在任何一笔高息贷款,每节省任何一笔现金开支或增加任何一笔收入都可以优先还掉一笔高息贷款而节省利息支出。但在资金那么紧张的情况下,曾成杰还在以他人名义投资公司、项目几千万元,还在以他老婆邓友云名义购买2905.77平方米、市场价值共计1991.7万元的房产。这难道不是完全不计后果或者是为了隐匿资产吗?你把钱借给不计后果或想隐匿资产的人你还会安全吗?

6、据曾成杰的辩护律师在材料中指出,未偿还的集资本金8.3亿元,应该再扣除1.1亿元的客户奖励,真实未归还的融资额应为7.2亿元,与(自有资产)7.72亿资产相减,并非是资不抵债。

辩护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提出这样的说法无可非议,但是大家要知道,按照契约精神,曾成杰承诺并已经支付的利息9.4亿元是不能扣除的,1.1亿元的客户奖励也是不可扣除的,这些都应该列入曾成杰所投资项目的合理成本。因为客户的钱也是有成本的,客户是盯着曾成杰的承诺进行投资决策的;对客户的奖励客户也是付出了劳动的。一个真正的企业家怎么可以说借了老百姓的钱不付利息呢?怎么可以付给了客户的融资奖励还要收回来呢?

曾成杰的辩护律师还提到:如果不是当地政府杀鸡取卵,将三馆公司当时价值23.8亿元,现在价值超过40亿元的优良资产低价处理给自己的独资企业,现在完全能够还清融资款利息。这完全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啊!试想,如果按曾成杰案发时的实际负债17.7亿元以他承诺的最低月息5%利滚利算到5年后的今天,他的负债已经达到334亿元。40亿元怎么可以还清334亿元的负债呢?

   

第二、我来谈谈未来的企业家们如何避免走曾成杰的老路。

1、作为一个企业家,一定要讲诚信。做得到的事,一经承诺,必须兑现;做不到的事,绝不承诺。

2、一定要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做事,有多大的能力做多大的事。

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曾鼎新介绍,20036月,湘西州图书馆、体育馆、群艺馆、电力宾馆、东方红市场等(以下简称“三馆项目”)实行整体开发,明确了选择竞标开发商不准挂靠和委托报名。曾成杰在自身没有开发资质和资金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决定参与该项目开发竞标。20038月,为了获取开发项目的资质和条件,曾成杰挂靠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并以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名义挂靠具有开发资质的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参与竞标。这就是典型的不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办事,这样的冒险行为不出事是偶然的,出事是必然的。

3、千万不要把自己当做救世主,不要以为没有自己这个地球就不转了。想当年,毛泽东逝世的时候,全国人民哭得死去活来,我也被老师骂哭了,以为没有毛主席我们就会活不下去。但事实证明,没有毛主席就有了邓主席,没有了邓主席就有了江主席,我们的日子不但没有过不下去,而且越过越好了。

    很多的建设项目,不要以为你不干就没人去干,其实你不去干照样有人去干的。所以对于一个想让自己和家人过好日子的人,还是不要去承担太多的社会责任,最后事与愿违,后悔莫及!

4、当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已经有保障的时候,关注自己和家人的健康快乐比赚更多的钱更重要。建议广大的企业家们,要把健康放在第一位,把家庭放在第二位,把赚钱放在第三位吧!

5、千万不要贪得无厌,为钱所累。

据曾成杰的辩护律师提供的资料:曾成杰案发前5年之内参与和投资的项目有:名都物业管理公司,天下苗都民俗文化有限公司,三馆艺术团,新林大酒店,铜仁市湘黔锌业有限公司,丹东湘东矿业有限公司,三馆弘发开心娱乐园娱乐城,长沙维多利亚超市加层项目,湘西周哥地产交易中心,吉首腾龙拆迁项目等。我想,你何必在自己资金严重紧张并且能力不够的前提下去做那么多项目,那不是害人害己吗?

6、当发现自己已经快面临资不抵债而回天无力时,要勇于面对,及时宣布破产。这样既可以将投资者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也可以避免自己的牢狱之灾甚至杀身之祸。

 

相关法律条文和名词解释: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民法通则》中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不存在足以影响自身行为的精神疾病的情形)、意思表示真实,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则该借款合同完全受到《合同法》等法律的保护。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作为银行金融的有效补充已逐渐成为民间金融的一种重要形式。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都将按集资诈骗罪论处。

关于集资诈骗罪中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

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合理集资与庞氏骗局的基本区别:在于举债人有否刻意、反复、系统地向放贷人谎报其盈利能力。假如一再如实报亏,同时一再借钱,那还是不算诈骗。但曾成杰的做法相反,他承诺不切实际的回报率,隐瞒实际亏损(盈利不足以支付利息),又一再以真金白银返还放贷人,误导债权人深信其盈利能力。这是麦道夫的做法,不是建立在诚实基础上的自由交易,是刻意而有规模的诈骗,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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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茅于轼教授唯一签有《拜师备忘录》的亲传弟子,先后担任过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助理和学术合作负责人,现任北京师范大学MBA导师、重庆理工大学MPAcc研究生导师、段绍译快乐理财游学苑苑长、《新浪财经》理财专家及茅于轼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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