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基金“老鼠仓”说“不”

曹中铭 原创 | 2013-12-13 08:27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有基金经理涉嫌“老鼠仓”不幸被证实。从最初传闻5家基金公司涉案,到目前一家已“被确定”,导致自今年原博时基金经理马乐之后,基金经理“老鼠仓”事件再次被曝光。

        其实,基金“老鼠仓”已不是什么“新闻”了。从2007年原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开始,涉足“老鼠仓”的基金经理便鱼贯而出。包括此次汇添富的苏竞在内,基金“老鼠仓”牵涉到的基金公司多达10家,其中不乏像博时、交银施罗德这样的“大牌”;涉及的基金经理则已达到12人,其中像交银施罗德的郑拓、李旭利等都曾经是市场上“响当当”的角色。然而,无论是什么大牌基金公司,也无论是否是明星基金经理,一旦与“老鼠仓”“挂钩”,其头顶上的光环都会黯然褪色。

        今年10月29日,备受关注的基金经理李旭利“老鼠仓”案宣判,法院判处李旭利有期徒刑4年,罚金1800万人民币,违法所得一千余万予以追缴。李旭利案是基金经理“老鼠仓”案中处罚最重的,无论是处以的罚金还是刑事责任方面都是如此。此前,只有郑拓被判刑3年罚金600万元,而光大保德信的许春茂虽然也被处罚金210万元,但刑事方面却是一“缓”了之。

        不断出现的基金“老鼠仓”事件,在引起市场强烈关注的同时,其实也应该引发市场的思考。如果说在《刑法》未作修订前,唐建等建立“老鼠仓”无须承担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的背景下,仍然有基金经理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而欲从“老鼠仓”中获利,难道仅仅只是违规成本低这么简单?

        不断出现的基金“老鼠仓”事件让涉案的基金公司难堪,无疑也让整个公募基金业蒙羞。尽管每次案发时基金公司都将基金“老鼠仓”事件归结为“个人问题”,然而,相关基金公司难道一点责任也没有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对基金“老鼠仓”行为,要果断地说“不”,也需要从多方面采取措施进行防范。首先,基金公司应该从内部抓起。基金公司应从内部治理结构、内控风控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对基金经理个人的管理等方面进行着手,全方位、多点面撒网,不留下任何死角与缺陷。毫无疑问,基金公司内部管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这一关存在漏洞,将为基金“老鼠仓”提供生存的“土壤”。

        其次,对违规行为进行严惩,大幅度提高违规成本。为了利益,有的人选择铤而走险,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必须有严刑峻法作为后盾。从目前的情形看,基金“老鼠仓”违规成本低的“劣根性”仍然存在,因此建议对《证券法》、《刑法》再次进行修订,其中,大幅度提高违规成本是不可或缺的。违规成本的提高,才能真正起到严惩违规者,震慑铤而走险者的作用。

        其三,对基金经理的炒股行为严格监管。其实,基金经理从禁止炒作股票到新《基金法》对基金从业人员炒股进行松绑,凸显出人性化监管的一面。但是,某些基金经理对此却并不满足,而是挖空心思想方设法从市场中窃取利益,在损害了其它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也置自己于不堪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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