傻瓜公司会“回购普通股发行优先股”

皮海洲 原创 | 2013-12-19 07:00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12月13日,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规范优先股发行和交易行为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需要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这也就是市场所说的“回购普通股发行优先股”。

    回购普通股,发行优先股,这种优先股的发行是值得提倡的。从本质上讲,这是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一种做法,是有利于中国股市健康发展的。因为从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来看,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的现象十分普通,这不仅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话语权,而且也为股市带来了大量的大非,从而给市场带来了大非套现的压力。上市公司如果能够通过以发行优先股的方式来回购普通股,这是有利于改变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现象的,同时也有利于减轻大非套现的压力,这种做法值得肯定。

    但对于这种优先股的发行方式,市场不宜抱有太大的希望。虽然“回购普通股,发行优先股”的做法值得赞许,但这件事情上市公司却未必乐意去做。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这是一件给自己找麻烦的事情。毕竟对于普通股,只要发行在外,上市公司是不需要承担太大责任与义务的,即便是分红,也没有硬性的规定来约束上市公司。但发行优先股,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就要承担责任与义务了。至少每年需要给优先股股东以固定的股息来作为回报。而这种往外掏钱的事情,显然是上市公司不愿意去做的。也正因如此,对于上市公司“回购普通股,发行优先股”这种事情,投资者没必要抱太大的希望,偶尔能有上市公司在这件事情上做做“秀”,那也算是给投资者“开眼界”了。

    不过,尽管“回购普通股,发行优先股”的做法不会成为上市公司的普遍现象,但既然《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这件事情,而且也不排除会有上市公司“秀”上一曲,那么,对于“回购普通股,发行优先股”的做法还是有必要加以规范。这其中,至少有两点是需要予以特别关注的。

    其一,以回购普通股为目的发行的优先股,只能设置为不可转换优先股,由优先股股东长期持有,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由上市公司回购注销。虽然《征求意见稿》规定,优先股在发行结束之日起的36个月后可转换为普通股。但这一规定显然不适合以回购普通股为目的优先股发行。因为这样的优先股也可以转换为普通股的话,那么之前上市公司回购普通股的行为就失去了什么意义。上市公司从回购普通股到发行优先股再到转换为普通股,整个过程就是一番“瞎折腾”。

    其二,“回购普通股,发行优先股”的过程应该是定向回购、定向增发的过程。即定向回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过多持股,同时向控股股东发行优先股。只有如此,“回购普通股,发行优先股”的做法才有意义。如果是公开回购普通股,又公开向老股东配售优先股,这甚至还增加了控股股东的普通股持股比例,加剧“一股独大”。并且作为中小投资者来说,通常也不愿意持有不可转换优先股。

个人简介
资深财经评论员,专栏作家。1993年入市,21年的股市磨练,练就了对股市独到的眼光与见解。2001年通过证监会证券投资分析专业资格考试。已在全国主要证券报刊发表文章数千篇,所写文章以政策、时事热点评论、股票炒作心得体会为…
每日关注 更多
皮海洲 的日志归档
[查看更多]
赞助商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