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新政下 “直投+保荐”业务当叫停

皮海洲 原创 | 2013-12-27 06:42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继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之后,12月13日证监会又发布了配套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而随着这些IPO新政的出台,券商“直投+保荐”业务走向何处去?也就成了市场比较敏感的一个话题。

    当然,即便是IPO新政出台,不论是“直投”业务还是“保荐”业务,它们各自都不存在任何问题。但把二者联系在一起,形成“直投+保荐”业务,问题也就接踵而至了。

    实际上,“直投+保荐”业务,还有已被废止的“保荐+直投”业务,曾经是券商的一大金矿。就前者来说,是先有“直投”,后有“保荐”;而就后者来说,是先有“保荐”,后有“直投”,二者的差别并不大。但后者却在2011年被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叫停了。

    应该说,证监会当时叫停“保荐+直投”业务是非常正确的。因为在“保荐+直投”的业务模式下,券商直投演变成了突击入股,是一种典型的“抢桃子”行为。更重要的是,保荐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后,完全与发行人利益一致,保荐人的客观公正性不复存在,为了自身利益不惜做出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事情。比如,对发行人造假睁只眼闭只眼甚至充当发行人造假高参,通过各种包装达到拔高发行价格的目的等。因此,证监会叫停“保荐+直投”是非常英明的。

    但令笔者感到惊讶的是,为什么证监会在叫停“保荐+直投”业务的同时没有一并叫停“直投+保荐”业务?毕竟二者在本质上并没有太大的差别。尤其是这种又当股东又做保荐人的做法,使券商不可能再充当一个合格的保荐人。

    不过,近期出台的IPO新政对于券商“直接+保荐”业务是一个考验。就IPO新政来说,显然加大了保荐人的责任。比如根据《意见》规定,保荐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而且在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发行人、中介机构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被稽查立案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查证属实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责任。

    不仅如此,保荐机构还必须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且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中国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此外,《办法》所作的五个方面修改,其中之四是提高发行承销全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强化社会监督;之五是完善行政处罚、监管措施、自律监管、记入诚信档案等多层次的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监管,强化事后问责。

    正是基于IPO新政对保荐机构提出了更明确的责任要求,并加大了对保荐机构的查处力度,在这种背景下,继续开展“直接+保荐”业务,与发行人穿一条裤子的券商,显然是不适合充当新形势下的保荐人角色。所以,作为券商来说,必须在“直投”与“保荐”之间作出选择,面对同一个项目时,不能既做“直投”,又做保荐。而作为证监会来说,不如干脆就此堵了券商的这扇“后门”,直接叫停券商的“直投+保荐”业务,以确保IPO新政的贯彻落实。

 

个人简介
资深财经评论员,专栏作家。1993年入市,21年的股市磨练,练就了对股市独到的眼光与见解。2001年通过证监会证券投资分析专业资格考试。已在全国主要证券报刊发表文章数千篇,所写文章以政策、时事热点评论、股票炒作心得体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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