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皮海洲 原创 | 2013-02-22 06:33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据19日《上海证券报》报道,在开展证券法实施情况评估的基础上,证监会已形成了关于证券法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送审稿和修改证券法的建议报告。评估报告从适应证券市场改革创新发展的需要出发,明确提出了证券公开发行制度、证券私募监管、债券市场发展、场外市场建设、非公公司监管以及市场对外开放等方面的制度完善的思路建议,新一轮修法工作有望启动。

  对《证券法》等涉及证券市场的相关法规进行修改,这是最近几年来市场一直都非常关心的一件事情。毕竟《证券法》的上次修改距离现在已有快8年的时间了。而《证券法》修改后的这8年又是中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8年。放眼目前的资本市场,《证券法》等法规已明显不适应当前中国股市发展的需要。尽快修改《证券法》等法规已成为当务之急。

  那么,到底该如何修改《证券法》等法规呢?这无疑是市场参与各方所关注的一大焦点。由于《证券法》等法规已远不能满足当前中国股市发展的需要,因此,对《证券法》等法规修改的内容显然将是全方位的。证监会建议完善证券公开发行制度、证券私募监管、债券市场发展、场外市场建设、非公公司监管以及市场对外开放等,这些当然都是必要的。但重中之重,《证券法》等相关法规的修改,必须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解决中国股市对诸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不能严惩的问题。

  依法不能严惩的问题在中国股市非常普遍。由于长期以来,A股市场都是为上市公司融资服务的,所以现行的法律法规更重视的是对上市公司利益的维护。而对于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基本上采取的都是包庇的做法,从立法的角度主要表现为从轻发落。正是基于这样的出发点,不论是《证券法》还是《刑法》,在追究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与刑罚时,往往都是重罪轻罚,甚至“挠痒痒”,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因此而扫地。

  最明显的案例当属今年春节前夕昆明中院对云南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案的判决。因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绿大地被判处罚金1040万元;何学葵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等也分别被判处相应刑期及罚金。这一判罚较之于2011年12月昆明市官渡区法院的判决无疑加重了很多很多。

  但这样的判决依然不改依法不能严惩的事实。虽然绿大地判处罚金1040万元,但相对于该公司3.4629亿元的募资来说,罚金占比仅为3%,相当于只是支付半年的资金使用费。同时还丝毫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资格。作为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案主要责任人的何学葵,虽判处10年徒刑,却因此获得4亿元以上的巨额利益,坐牢10年可谓“坐得其所”。可以说,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对绿大地这种欺诈上市犯罪,根本就缺少强有力的惩处措施。昆明中院对绿大地案的宣判,无异于是对欺诈上市者的鼓舞,这就难怪该公司股票因此而涨停。

  因此,《证券法》等相关法规的修改,重中之重是要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解决“依法不能严惩”的问题。这个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那么,加强市场监管、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保护投资者权益,就都只是空谈。

个人简介
资深财经评论员,专栏作家。1993年入市,21年的股市磨练,练就了对股市独到的眼光与见解。2001年通过证监会证券投资分析专业资格考试。已在全国主要证券报刊发表文章数千篇,所写文章以政策、时事热点评论、股票炒作心得体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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