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上市公司高管须被罢免

曹中铭 原创 | 2013-03-01 08:42 | 收藏 | 投票

       沪市上市公司贤成矿业的一份公告,导致其此前的违规行为被曝光。公告称,收到证监会青海监管局《关于对臧静涛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监管部门“认定臧静涛为不适当人选”,并责令上市公司免除其董事长的职务。

        青海监管局调查表明,贤成矿业自2011年1月起,其部分对外借款、担保、涉诉事项,以及2.4亿元募集资金被司法冻结事项,均未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及时地予以披露,贤成矿业董事长臧静涛对上述违法违规事项负有直接责任。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亦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但贤成矿业却偏偏不信邪,置相关规章制度于不顾,我行我素,其董事长遭监管部门罢免,实乃咎由自取。

        在监管部门责令罢免藏静涛董事长职务前,其已提前出现“异动”。上市公司2月4日的公告显示,藏静涛已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而在其提出辞职后,贤成矿业又曝出四家核心子公司早已停产的“丑闻”,这说明该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水很深”。到底其还存在多少“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彻查。

        藏静涛自己主动辞职,与监管部门责令上市公司启动罢免程序,虽然最终的结果都是藏静涛从董事长的职位上“下课”,但性质却大不相同。至少,责令上市公司罢免其职务,是一种监管行为,而其主动请辞,则是个人行为。其实,上市公司高管被监管部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这在A股市场中并不少见,但像贤成矿业的董事长这样被责令罢免的,却并不多见。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如果不能做到诚实守信,如果不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相反却频频违规,进而损害中国资本市场与其投资者的利益,将这样的高管清扫出高管队伍,既是监管的应有之义,也是对投资者负责任的表现。

        因为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在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利益受损的投资者维权行动将随之而来。虽然藏静涛对贤成矿业的信披违规负有直接责任,但其一人能够承担起所有的后果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而且,即使投资者维权成功,其实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投资者的利益仍然被侵害。而在贤成矿业的信披违规问题上,仅仅只将板子打在藏静涛一人身上,上市公司其它高管如果不承担任何的责任,其实也有失公平。

        A股市场违规事件频出,主要囿于违规成本低的“劣根性”一直没有消除。而在诸多违规行为中,上市公司高管无疑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群体。这些对上市公司知根知底的高管,哪些行为会损害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自然会心中有数,但由于其某些时候的乱作为,而常常导致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利益受损,对于这样的高管,监管部门责令上市公司启动罢免程序责无旁贷。

        笔者以为,既然是上市公司的高管,就应该对其严格要求。隔靴搔痒式的公开谴责,丝毫不能形成威慑力。只要高管出现违规行为,无论你在上市公司中身处何职,都应一律罢免。若此,高管违规是否会收敛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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