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股权激励开闸影响几何?

曹中铭 原创 | 2013-03-19 07:51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日前,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规定》明确,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证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等可作为激励对象,而独董与监事则被排除在外。

  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类似,某种意义上,股权激励亦是市场永恒的主题。自股权激励机制推出以来,涉足其中的上市公司不在少数,如去年12月份到今年元月份,短短两个月的时间,披露股权激励预案的就达29家,数据从侧面说明其受到上市公司青睐的程度。

  自2007年开始,公募基金中的明星基金经理掀起了一股“公转私”的大潮,包括华夏基金的王亚伟等纷纷弃“基”而逃。明星基金经理的出走,或许与其个人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等有关,但更与公募基金缺乏股权激励机制有关。而且,此前包括基金经理在内的证券从业人员个人是严禁炒股的。但随着新《基金法》第19条的松绑,基金经理炒股的法律障碍已经消除。在监管部门相关配套的管理规则实施之后,基金从业人员就可以“冠冕堂皇”地投身股市了,但券商从业人员炒股何时才会迎来曙光,却还是一个未知数。

  其实,除了基金业人才流动频繁之外,券商行业亦同样如此,券商高管等人员离职、跳槽等早已不是什么新闻。而且,在基金从业人员炒股放行之后,如果券商中的那些明星分析师因之转投基金行业,这对于券商来讲也必将遭受损失。因此,无论是从券商行业本身的发展看,还是从留住人才的角度,券商行业的股权激励都应该开闸。

  券商股权激励开闸,除了相关人员会受到“激励”之外,最积极的意义事实上还在于券商本身受到“激励”,在于激励券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符合六方面审慎性要求,包括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最近1年没有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如果券商达不到上述六个方面的要求,即使其大股东有进行激励的意向,也会因之作罢。

  近年来新股业绩变脸现象愈演愈烈,而像绿大地、胜景山河、万福生科等造假上市的丑闻亦频频被曝光。特别是胜景山河与万福生科竟然是由平安证券一家保荐的,对于这类券商,监管部门在对其进行严惩的同时,也应该将其挡在股权激励的大门之外。有了六个方面的条条框框,对于那些欲推出股权激励的券商而言,将有利于其进一步完善其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内控与提升风险意识,避免出现违规行为等,无论对于券商本身及券商行业,还是对整个市场,其影响都将是深远的。反过来讲,在其它券商推出股权激励的背景下,如果一家券商因自身原因而无法实施,无形中会波及到其人员的积极与主动性,甚至于还会引发人才的流失,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不容置疑。

  当然,从《管理规定》的条款看,某些方面还需要进行完善。如将最近1年没有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改成最近3年或5年,将更有利于激励券商以“市场”为本,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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