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券商再融资划几道“红线”

曹中铭 原创 | 2013-03-05 07:43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日前,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券商的融资渠道再次得到拓宽。

  根据《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拟批准证券公司通过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进行融资,收益凭证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还可以向单一客户定向发行。而券商也可以根据自身和客户的需求,自行约定收益凭证的期限。继公司债、次级债之后,收益凭证将成为券商第三种债务融资的手段。

  正如证监会人士所言,由于历史原因,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较少,但券商对于融资或再融资却有巨大的需求。目前在沪深两市挂牌的上市券商只有区区19家,与百余家券商相比占比不到两成,而且,其中多数都是以借壳的方式实现上市的。上市券商有了资本市场这个再融资的平台,而对于绝大多数非上市券商而言,则没有如此幸运。因此,此次监管部门拟允许券商发行收益凭证,对那些患有资金饥渴症的券商来说,无疑是一大福音。

  在经历过大整顿的洗礼之后,近10年来国内券商的发展还算平稳,没有再现特别重大的违规事件。而资本市场在超常规发展的同时,也需要券商能同步跟上。事实上,上市券商中借助于资本市场实现做大做强的不乏其例。如目前的券商龙头中信证券,在跻身于资本市场之前,与其时的长江证券无论是在规模,还是在市场的影响力等诸多方面几乎都处于同一“起跑线”上,而在成功上市之后,早已将长江证券远远地抛在后面。毫无疑问,是资本市场成就了中信证券。

  笔者以为,作为资本市场一个特殊的群体,监管部门为券商拓宽融资渠道是很有必要的,但目前还不应“遍地开花”。对于欲再融资的券商而言,无论是股权融资还是债权融资,都必须划几道“红线”,以进一步规范券商的再融资行为。

  其一,公司治理紊乱的券商不能实施再融资。上轮券商整顿中,包括南方证券、华夏证券等老牌券商纷纷“中枪落马”,其根源即在于这些券商为了竞争与生存不惜铤而走险,也暴露出其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紊乱与内控机制的形同虚设,以及风险防范意识差的弊端。实际上,这也是这些券商纷纷被开除“市藉”的根本原因。一家券商如果公司治理不能达标,融入再多的资金也是对市场资源的浪费。

  其二,根据不同的分类评级区别对待。目前监管部门对券商实行分类监管,最终评级结果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五大类11个级别。虽然近几年没有券商被评为D级与E级,但3A券商却也一直空白,去年获得AA级的券商也不过15家。监管部门可根据不同的评级结果,规定券商再融资的规模、时间间隔等,以促进各券商严格自律与规范经营。如被评为D级与E级的券商应禁止再融资。

  其三,违规券商应取消其再融资的资格。券商作为市场的中介机构,本应履行勤勉尽责的职责,但为数不少的券商为了自身的个体利益而常常将中国资本市场的整体利益抛到脑后,此种“忘恩负义”的行为亦为市场所不耻。如在保荐企业上市过程中,诸多券商被“利益”所迷惑与左右,不履行职责或遇到问题时睁只眼闭只眼,结果导致新股业绩“变脸”现象愈演愈烈,被监管部门“出具警示函”的就不在少数。特别是像绿大地、胜景山河以及万福生科的保荐机构,监管部门在严惩的同时亦有必要取消其再融资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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