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应拒绝“浑水”式做空

曹中铭 原创 | 2013-07-22 07:23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因为大肆做空在美上市的中概股,此前名不见经传的美国“浑水”公司逐渐晋升为“知名公司”。当然,在浑水公司成名的背后,是中概股股价产生暴跌、某些中概股公司“被退市”以及投资者付出的巨大代价,“浑水”式做空的威力由此可见一斑。

        “浑水”式做空能在美国市场中大行其道,如鱼得水,但在A股是否合规,却一直存在争论。日前,中国证监会再次对“浑水”式融券做空行为的合法性做出书面答复: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具体认定。这也意味着,在A股进行“浑水”式做空是存在一定风险的。

        所谓“浑水”式做空,就是浑水公司首先对相关上市公司财务上的瑕疵进行最大限度的放大,进而引起投资者的恐慌,然后利用恐慌效应引起的股价下跌从中获利。其特点是有“预谋”地获利。从另一角度讲,亦像是先建立“老鼠仓”,然后在股价的波动中窃取市场的利益。因此,对于“浑水”式做空,监管部门应坚决说“不”。

        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后,“浑水”式做空变成可能,但其却存在违规的嫌疑。现行《证券法》规定禁止的操纵市场行为中,就包括“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如果做空者利用“信息优势”,通过发布报告的方式来影响股价的走势,就可能存在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行为,而这则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而如果在发布研究报告前,发布报告的单位或个人并没有融券做空,则另当别论。

        其次,“浑水”式做空的危害性不容忽视。前两年中概股之所以遭遇灭顶之灾,浑水公司“功不可没”。诚然,某些中概股也存在这方面或那方面的问题,但遭遇如此的猎杀亦是非常罕见的。在市场见证了“浑水”式做空威力的同时,其实也见证了其危害性。对于A股市场的投资者而言,短期内股价遭遇暴跌,确实也有不堪承受之重。

        其三,A股市场还不是一个规范的市场,这亦是其与美国股市最大的区别。一个“浑水”公司,就让众多的中概股公司招架不住,一个中能兴业,就导致数家公司股价大幅下挫。这其中,就有市场制度建设与监管存在缺陷的因素在内。如果“浑水”式做空在A股合规,其后果将是灾难性的。不仅市场中将出现更多的中能兴业,利用所谓的“浑水”式做空“浑水摸鱼”,操纵股价的现象亦将频繁发生。不仅如此,先融券做空,然后再发布相关上市公司利空报告来获利的行为将成为常态,最终受到伤害的还是市场本身。

        当然,无论是美国浑水公司也好,还是中能兴业也好,其发布的报告能够引发股价的下跌,说明这些公司自身亦不是“清白”的。正如“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如果上市公司本身存在问题,就有可能被别有用心者所利用。从这个意义上讲,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又是何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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