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证券法大修实现突破

曹中铭 原创 | 2013-07-30 08:02 | 收藏 | 投票 焦点关注

  证券法修订再次引起市场的关注。据媒体报道,监管部门已成立专门小组开展修法工作。按照计划,工作组拟于7月底集合证券监管系统及行业、专家的修法建议,形成对证券法修订的初步意见。

  《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实施以来,只在2005年进行了修订。从此次修订至今,我国资本市场已发生翻天覆地般的变化,不仅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等的规模与原先相比早已不可同日而语,而且多层次资本市场已趋雏形,市场创新异常活跃,在全球资本市场上的影响力也日益显现。而现行的《证券法》已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基本要求,对其进行大修亦是大势所趋。

  此次媒体报道的证券法修订内容分解成10个方面的课题,也与今年4月份被曝光的证监会初步形成修改完善证券法十个方面的思路建议基本“雷同”。与现行的证券法相比,私募发行制度、债券市场、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多层次资本市场等方面受到关注,不仅体现出市场的进步,也是市场发展的必然。

  另一方面,对于市场上出现的“新问题”、“新事物”等,在修法过程中也不应忽视。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后,A股市场做空机制逐渐完善。像“浑水”式做空行为是否合规的问题,尽管监管部门日前给出的答案是“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具体认定”,但既然对证券法进行大修,类似问题就不容回避,而是应该作出“明文规定”,以方便今后的监管与规范市场行为。

  对证券法进行修订,既要涉及到资本市场各个层面的基础性制度,使之更加完善,更加有利于市场的发展与投资者利益保护,与此同时,也要跳出现行法律的桎梏,以寻求更大的突破。

  比如,在完善退市制度方面,此前证监会建议调整以连续亏损为核心的退市标准,回归不再符合上市条件,不再具有相应流动性要求,对投资者权益可能产生现实损害的企业,应当退出相应层次市场交易的退市制度本义。如果按照这个“标准”,个人感觉是“泛泛而谈”,像万福生科这样通过造假实现上市的企业,仍然存在继续混迹于市场而不会“被退市”的可能。而鉴于A股市场频现包装造假粉饰业绩上市的事实,对《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大修时,应明确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实现上市的,应责令其立即无条件地退市,由相关单位与责任人员承担司法责任,并赔偿投资者的所有损失。而且,还要禁止其通过资产重组、借壳等方式实现重新上市。

  再如在完善民事赔偿制度方面,证监会建议在总结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经验基础上,建立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统一证券侵权法律制度。让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者付出代价是必要的,但监管部门对于市场呼吁已久的集团诉讼制度只字不提,显然是有失偏颇的。对违规者进行打击,严惩市场上的违规行为,仅仅依靠投资者的“单打独斗”,一方面无法形成合力,另一方面也常常达不到维权与惩罚违规者的效果。如果推出集团诉讼制度,那么投资者维权的成本无形中将会降低,其维权的积极性将极大地高涨,也能对违规者形成巨大的威慑力。而且,有了集团诉讼制度后,市场上的违规行为必然会有所收敛,反过来又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证券法到底会如何修订,在市场关注的欺诈上市、集团诉讼制度等诸多方面是否会有所突破,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个人简介
独立财经撰稿人。
每日关注 更多
曹中铭 的日志归档
[查看更多]
赞助商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