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上市公司设立中小股东董事席位

曹中铭 原创 | 2014-11-07 08:25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近期,西藏药业、长园集团、东方银星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争夺战在市场上形成一道道风景。为了获取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博弈双方各显神通,竞相增持股份的股权战、影响舆论的口水战、罢免董事的席位战等纷纷上演。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说到底还是董事会席位之争。笔者建议,在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构成上,可设立代表中小股东的董事席位,以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

 
    上述上市公司都存在一个显著的共同点,即前两大股东持股比例非常接近,实际控制董事会的一方地位并不稳固。如东方银星最新股东权益提示性公告显示,目前控制着董事会的银星集团与一致行动人许翠芹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9.9999%的股份,而豫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杰宇同样持有东方银星29.9999%的股份。对于任何一方而言,今后要控制董事会都非易事,如果争斗没有结束,将会常常受到另一方的威胁。而大股东之间内斗,上市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必然会受到影响,进而波及到上市公司与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博弈双方哪一方拥有董事会的席位多,哪一方就控制了董事会与上市公司。《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因此在目前上市公司董事会人员构成上,除了各大股东的代表与独立董事之外,少数上市公司也设置了职工董事席位。毫无疑问,各大股东的董事代表了各大股东方面利益、职工董事代表了职工利益。虽然2001年推出的独董制度要求独立董事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但实际上,由于独董由大股东提名,13年的实践证明其并不具备真正的“独立性”,倒是“花瓶”的角色定位更加明显。独董既无法为中小投资者发出声音,更无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对那些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并不高的上市公司而言,独立董事实际上更有利于大股东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有鉴于此,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人员构成上,需要有代表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董事,如此才能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事实上,设立中小股东董事席位,并非无“法”可依。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由于各大股东方的董事、独立董事以及职工董事无法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要“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显然唯有单独选举出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董事才能达到目的。设立中小股东董事席位,形成与大股东方面董事、独立董事、职工董事等并存的格局,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而且,由于发生控制权争夺战的上市公司博弈双方本身持股比例不高,中小股东董事的投票往往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也有利于早日结束像长园集团、东方银星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之争。此外,有了代表中小股东的董事身处董事会,其可以在董事会上为中小投资者发出声音,更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而这也与近年来监管部门强化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宗旨相一致。
 
    对于中小股东的提名与选举问题,笔者建议每一家上市公司须设置1~2名中小股东董事,由筹集齐上市公司10%股份的中小股东或其联盟提名,并在股东大会上由中小股东单独投票,上市公司大股东回避表决,而其薪酬则由上市公司支付。中小股东董事受监管部门管理,受中小股东监督。一旦中小股东认为其不称职,则可对其进行罢免。一个不受大股东约束并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董事,才能真正担负起中小投资者利益代言人的角色,背后的意义显然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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