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算不算创业
早在1995年,我的一位同学邀请我去参加一个有关传销(现在大部分已经叫做“直销”了)的讲座,当时台上的一位讲师说要告诉大家一个发财致富的绝好机会,他的演说是从一个故事开始的:
第一,你上班是“挑水”的工作,挑一担只一担,而做“传销”是“挖井”的工作,先辛苦一点,但以后就可以坐享其成,让“下线”帮你发财。
第二,机会难得,做“传销”迟做不如早做,做晚了好机会就属于别人了。
第三,你们在座的有不喜欢“健康”和“美丽”的吗?退一万步说,即使你做“传销”没有发财,你得到的健康和美丽也是很值得的。
……
那个讲师的那些演说,蛊惑了在座的绝大多数人,他们都跃跃欲试,想马上加入“传销”的队伍,生怕失去这个绝好的发财机会。后来我讲了几分钟,结果在座的每一个人都改变了主意——不做“传销”了。
第一,我说他讲的“一个人只要传两个人,两个人再传两个人,两个人再传两个人,这样传下去就可以致富”。虽然说起来好像是有道理的,而实际上因为“传销”不创造新财富,所以“传销”只可以敛财,却不能生财。一部分人赚的钱必定是另外一部分人亏的钱。
第二,中国的人口是有限的,世界上的人口也是有限的,而“传销”又不能传到月亮上去。如果“传销”能传到月亮上去那倒好,反正我们可以让地球上的人全部“发财”,而让月亮上的人全部“倒霉”。
第三,“传销”的“游戏规则”就决定了你们中的任何一个人,只要因“传不下去”而成为传销链条中的倒数第一级、倒数第二级或者是倒数第三级,甚至是倒数第四级,你们都只能亏本而不能发财。只有金字塔顶端的少数几个人真的能通过“敛财”而不是通过“生财”致富。
第五,至于“传销”产品的效果,它的作用都是看不见也摸不着的,它仅仅是个“道具”而已。按“传销”的“游戏规则”,凡是买了传销产品的人,就一定是会员,凡是会员就一定买了这些产品。所以,这些人一方面受利益的诱惑想发财;另一方面,他们为了引诱其他人加入而转嫁自己的亏损,所以只说这个产品的好,绝不说这个产品的坏。为什么所有的传销产品绝大部分的使用效果都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呢?为什么不能用大米来作“传销”的道具呢?因为如果用大米来做“传销”的话,他说你买的大米要吃2000粒才可以饱,而他那种大米吃2粒就可以饱,但如果你吃2粒没有饱,这个谎言就立即被戳穿了。所以,用什么产品来做“传销”并不重要,它只不过是一个“道具”而已,一个最根本的特色就是它的效果最好是看不见也摸不着的。
经过我这么一说,在座的那些人都不参加“传销”了。但还是有一些人问我:为什么做其他生意赚钱你不反对,而做“传销”你坚决反对呢?这不也是做生意吗?
我回答:因为人的行为后果按对人对己、有利有害的区分,主要有6种组合:1.利人利己;2.损人利己;3.损人不利己;4.损己利人;5.损己不利人;6.损人损己。在这6种组合中,不含欺诈性的自由贸易属于最典型的利人利己行为,所以自由贸易最容易产生新财富。比方说,你花100元钱到超市选购一件商品,这件商品在你心目中的价值肯定是超过100元的。如果你认为等于或少于100元的话,那你为什么要跑那么远去买它呢?另外,这件商品对于卖者来说,它的价值肯定是少于100元的。否则,他为什么要按100元的价格卖给你呢?超市的场地费谁付?员工的工资何来?交换的意义就在于能产生新的财富,也只有能产生新财富的交换才是有价值的交换。另外,你去超市购买商品,只有你自由选择的才是物有所值的,而其他任何你没选中的商品,对于你来说都是不值那么多钱的。比方说“步步高超市”今天把所有的商品打8折卖给你(前提是只准你自己消费不准你就地销售),你是绝对不要的,因为那些商品对于你来说根本就不值那么多钱,只有你真的选中了的商品对于你来说才是值那么多钱以上的。
我给“财富”下了一个定义:“财富是能直接或间接地满足人类的某些欲望,并有交换价值的产品和服务(有些精神财富不包含在本定义之内)。”物质财富和物资是有区别的,同样的物资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因为能满足不同人不同的欲望时,代表的财富是不一样的。自由贸易一定会产生新财富还可以用以下的例子来证明。
比方说湖南盛产橘子,而河北盛产苹果。我现在有1000个橘子,你有1000个苹果,我因为吃厌了橘子现在想吃苹果,而你正好吃厌了苹果想吃橘子,所以我用1个橘子和你交换1个苹果。
大家可能认为这种交换是不产生新财富的,按“等价交换”理论也不产生新财富,因为交换之后橘子和苹果的总数还是各1000个。
“损人利己”和“损人不利己”的行为不但不产生新财富,而且还会减少社会的财富。比方说“打”、“砸”、“抢”、“偷”、“骗”、“赌博”和“城管队员驱赶小商小贩”等都是不产生新财富的。就拿赌博来说,我赢了你1000元钱,虽然整个的钱没有减少,但我们赌博的过程浪费了时间,而且总会有一些消耗。另外,政府禁止私家车带客就是典型的“损人不利己”的行为,所以这个规定也必然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
损己利人的行为如果是被强迫的,肯定也不产生新财富,但如果是自愿的就可能产生新财富。比方说,我看到一个很可怜的乞丐,我给他10元钱,这10元钱对于我来说只相当于减少1元钱的感觉,而这个乞丐得到这10元钱比我得到100元钱还要有用得多。所以我的“损己利人”相当于增加了90元的社会财富。并且我在自愿的“损己利人”过程中还得到了助人的快乐,因此而增加了社会的精神财富!
损人损己显然是不会增加社会财富的,就像恐怖分子绑个炸弹把人家炸死的同时也把自己炸死,这是绝对不增加社会财富的。
正因为以上理由,所以做“传销”主要会产生三种结果:1.如果做“传销”的人赚了钱,是因为“损了人利了己”;2.如果没赚钱,是因为“损人不利己”;3.如果亏了钱,是因为“损了人又损了己”。并且因为“传销”不属于“自由贸易”,就像“赌博”一样,虽然有人因此发财但一定不产生新财富,所以做“传销”对社会是贻害无穷的。
在传销行业有一个被称为“哈佛之光”的奖金分配方案,比方说:张三只在一个城市发展了一个李四为“下线”然后就什么也不做了,而完全由李四把那个城市培育成“传销产品”的成熟市场。这样,张三什么都不干也可以每月拿到丰厚的“奖金”——而这个“奖金”里包含着多少环节的来源呢?
真正的“直销”一般只包含“直销者”和“消费者”两个单一身份的人,就像“戴尔电脑”的直销。而今,因为传销公司强奸了“直销”二字,以致于真正的“直销”却不好意思叫做“直销”了,因为怕被人误解。就像在广州已经不便把宾馆的服务员叫做“小姐”了一样。而在“传销”的人群中,大多数人都具备“直销者”和“消费者”的双重身份。
“传销“的产品尽管形形色色,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价格贵得惊人。如此昂贵的产品,本来应该是面向高档消费者的。但奇怪的是,购买“传销”产品的大多数人一般是工薪阶层,甚至是下岗工人。那么,这些普通市民,倾其所有购买昂贵的“传销”产品,图的是什么呢?
从某传销公司所发的“营销人员制度修订本”中得出:营业代表每销售一件产品可获该产品定价的20%作为“顾客服务报酬”。另外,从扣除20%后的净营业额中,营业代表还可以得到3%—21%不等的佣金。根据其在该手册中自己举的例子,如果营业代表廖先生每月营业额为50,000元的话,其收入将达11,500元,占营业额的23%。如果该营业代表的营业额达到100,000元,那么他的总收入可以达到36,800元(20%的毛利收入20000元+21%的佣金16800元)。在这种情况下,营业代表的收入高达其营业额的36.8%。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营销人员的收入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来自于购买者所支付的超高价格!
某些传销公司为了获得政府的批准和蒙蔽大众的视线,号称自己是“以店铺销售配合营销代表直销”的方式经营。但店铺只不过是传销公司身上的一块遮羞布而已。因为去任何一家传销店铺的人,绝大部分都是传销公司自己的工作人员和营销代表,店铺不过是一个储存发货的据点而已,其真正的销售是通过人传人而实现的。
营销人员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其自身的消费和下线的购买,其利润主要来源于传销产品的高价格。传销产品的佣金如此之高(可达销售额的40%以上),正证明了其产品的暴利。
买传销产品的人主要是为了获得“会员资格”,而不是真正为了消费。买传销产品是希望自己能在以后找到“下线”,从而获取高额利润。这就像买股票一样,如果你所买入的股票能在以后以更高的价格卖出,那么现在的买价是否高于股票的合理价值也就无所谓了。
尽管少数人也许真的可能成为幸运者,但他们的成功是建立在千千万万个上当受骗者的基础之上的。况且,大多数人的劳动和亏损只是养活了“金字塔”顶端的一小撮人,并没有给广大消费者带来益处。传销过程不产生任何新的财富,反而使很多人陷入了无限贪求金钱的牢笼之中,无法自拔。真可谓“一将功成万骨枯”。
传销公司向政府交纳的税收和极少数销售人员的高额收入,统统都是来自于广大老百姓的血汗钱。传销对于中国经济无疑是一颗“毒瘤”,没有任何的正面作用,只不过是“劳民伤财”,最大的作用是助长了一部分人的贪婪欲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