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拒绝庭外和解有错吗

杜坤维 原创 | 2014-07-13 14:44 | 收藏 | 投票

 近日包括购买股票、基金及股指期货的16位投资者作为原告,因“乌龙指”造成其分别在ETF和样本股、股指期货上出现不同程度的亏损,向光大证券索赔金额共计200万元左右。 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索赔案10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交换,投资者希望庭外和解,但光大证券代理方拒绝庭外和解。

 从这可以看出,投资者索赔缺乏底气,也就是说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撑,而光大证券似乎更有拒赔的底气。
   光大证券拒绝庭外和解遭到市场人士的谴责,认为光大证券太过强势,但笔者认为单纯从光大证券拒绝庭外和解上并没有错,虽然不合情理,但符合广发证券利益,也与目前法律精神相吻合。
 首先光大证券整个案情重大,虽然此次起诉金额不大,只有200多万元,一旦光大证券开了头向投资者庭外和解,提供赔偿,后面起诉赔偿者将鱼贯而来,何况在如何界定损失和界定赔偿方面市场也有分歧,光大证券赔偿更是充满变数。按照宋一欣律师指出,从目前看,认定时间区间应为从8月16日“乌龙指”发生当日11时05分后,至当日14时45分光大证券公告,“在此区间买股,目前已卖股并产生亏损的;在区间内买股,一直持有并亏损的;在区间内,发生期指买卖亏损的投资者都可以申请索赔。”“(笔者统计了一下,此期间交易金额大约是900亿元)据粗略测算,光大证券可能将面临最高达27亿元的索赔额度,目前持有基金的投资者也加入索赔,索赔金额更大。笔者认为这个认定有失偏颇,因为光大证券买入的标的股只有100多只,撇开股指期货,笔者认为光大证券通过ETF资金购入的股票,导致71只股票瞬间涨停,总共涉及150余只股票,光大证券要赔偿的也就是这150余只股票,退一步来说,光大证券买入的是大盘股,导致的主要是上证180指数标的股和沪深300指数标的股异动,要赔偿市场所有股票是很牵强的。因为没有乌龙指,投资者照样会交易照样会有盈亏。
  因此如何界定赔偿范围市场也是难有定论,并不是说买入股票有所损失就可以获得赔偿的。
 其次由于广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影响深渊,涉案金额巨大,一旦光大证券轻易承诺赔偿,必将极大影响公司业绩,并给公司未来发展造成巨大影响,造成股价大幅波动,这对持有光大证券股票的投资者是极大不公平,也是极端不负责任的,何况光大证券是一家大型央企公司,轻易作出赔偿决定,也会导致国家财富流失,这是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光大证券无论从保护国有资产还是保护公司本身和投资者利益来说,对赔偿问题都必须慎之又慎,不能轻易做出承诺,一定要据理力争,即使出现最坏的情形,也要把赔偿降低到最低程度。
 三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投资者索赔需要一个前置条件那就是得到证监会处罚或者认定违规违法行为,在乌龙指事件中,证监会并没有认定乌龙指事件违法,因此投资者不能针对乌龙指事件提出索赔,而引发股价波动的直接原因就是光大证券乌龙指。按照笔者理解,光大证券买入权重股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错误的市场行为,不构成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不构成股价操纵不属于信息误导,也不属于内幕交易,因此不适用于证券法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据,何况证监会也认为,光大证券的巨额交易虽然在客观上引起了市场大幅波动,但是,事件起因是系统技术缺陷,调查没有发现公司及相关人员组织、策划、促使这一事件发生的证据。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执法实践,因突发事故导致相关证券、期货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不构成操纵市场。因此投资者不能因为乌龙指引发股价波动向光大证券索赔。
   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知悉异动真正原因,投资者并不知情,公司本应戒绝交易,待内幕信息公开后再卖空合理避险,但其具体作为违反了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因此认定,公司在信披前转化卖出ETF、卖出股指期货合约,构成了内幕交易行为。但按照官方说法,期指空单并不会影响现货市场,期指市场是现货市场的一种反应。因此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中,光大证券增持空单并不会导致二级市场出现大幅波动,也就是说空单本身与投资者损失根本不搭界,也就是说投资者针对光大证券增持空单造成自己损失是不成立的,也就是说光大证券内幕交易与投资者损失根本就是两码事,甚至可以说是不搭界。
  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笔者也没有找到投资者索赔的依据,管理条例只是单方面界定了几种操纵期货价格情形和处罚依据,因为可能当时立法者没有考虑到现货市场与期指市场的传导关系。因此证监会仅仅认定期指交易是内幕交易下,很难找到投资者索赔的法律依据。至于卖空ETF基金导致股票下跌,这个也存在律障碍,因为股市本身有波动,投资有风险,但抛售会引发股价下跌也是事实,但这个损失如何界定目前法律上难有定论。
 四是现在光大证券乌龙指主角之一杨建波起诉证监会要求证监会撤销处罚,目前法院尚没有判决,市场争议也颇多,笔者就认为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有点欠妥,(相关文章作为附录附在后面)杨剑波更是指责证监会“正是我的专业才显出你们不专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回应此事称,证监会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监会尊重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审理和监督。如果最终杨剑波胜诉,则证监会对光大证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再有效,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的前提亦不复存在,投资者索赔将失去最重要的事实依据。因此在法院没有作出判决以前,光大证券完全有理由拒绝赔偿。
  从事实来说,光大事件确实给部分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投资者也是心存怨气,从情理上来说,光大证券应该向投资者作出赔偿,但是赔偿问题是要讲法律的,目前法律并不支持投资者获得赔偿,这不是光大证券原因,而是法律不完善原因,中国股市长期定位圈钱市,总是忽略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才导致数百万投资者离场,才导致中国股市多年熊冠全球。在光大乌龙指发生以后,笔者认为最好的解决办法是上交所取消错单交易或者是证监会减轻处罚换得光大证券出资设立赔偿基金,并不认为投资者能轻易获得赔偿,在起诉方面要慎重。
附录:认定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有待商榷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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