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一视同仁

杜坤维 原创 | 2014-07-23 14:56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言外之意就是法律是公正和公平的,不会因为你是普通投资者就该受到重罚,不会因为你是势力庞大的机构就该轻轻放过。

     袁郑健于2011年3月10日至4月14日使用3个证券账户,连续交易中茵股份的股票,在持有中茵股份股票的情况下发表博客文章推荐中茵股份股票。由于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的数量较大,通过媒体推荐中茵股份股票的博客文章阅读次数较多,致使中茵股份股票交易价格从2011年3月9日的8.78元上涨至2011年4月6日的12.31元,涨幅40.02%;之后,中茵股份股票交易价格调整至2011年4月14日的10.51元。根据以上事实,证监会认定,自2011年3月10日至4月14日,袁郑健操纵中茵股份股票交易价格。证监会表示,袁郑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关于禁止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袁郑健违法所得2,051,191.07元,并对袁郑健处以4,102,382.14元罚款。
     袁郑健是一个超级大户,利用自媒体推荐自己持股非法获利,被证监会处以重罚,那是咎由自取,今天媒体报道7月16日,主营瓶盖、标签等业务的紫江企业突然涨停,当天龙虎榜显示,海通证券总部买入7650万元,占当天成交量的23%,单天买入7650万元显然是一个有计划的举动,是有备而来。
  但在17日,海通证券发表研究报告《铝塑膜:皇冠上的明珠,产业发展前景广阔,进口替代启动在即》,其中提到紫江企业称,“铝塑膜行业增速将超过锂电池,未来三年增速有望超过40%,行业有望成长为100亿的高端市场”,并表示,“国外双寡头垄断,紫江企业率先实现国产化”。虽然海通证券没有进行股票评级,但是投资股票就是投资未来,海通证券为紫光企业勾勒出一幅美妙的发展前景,并同炙手可热的锂电池相提并论,言外之意就是紫光企业未来成长性惊人,值得买入,从实际效果来看,与推荐买入并没有多大差别,玩的只不过是文字游戏而已。
  海通证券在业界也算大佬级人物,研究报告自然被业界所关注,影响力不容小看,影响要大过袁郑健的博客,果不其然,18日紫光企业在研究报告刺激下,紫江企业早盘10点左右再次涨停。当天龙虎榜显示,海通证券总部卖出1763万元。海通证券利用股价涨停高位离场较为坚决。
 
   证券法规定 股价操纵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由于海通证券相关人士认为研究报告和券商资管部门存在防火墙,因此合谋不存立,那么是否就可以顺延推断利用信息优势联合买卖也不成立呢?由于研究部门和资管部门都是海通证券下属部门,他们自话自说显然难以服众,也缺乏足够说服力,这就需要证监会尽快介入核查,做出令人确信的结论,所谓抢帽子交易是指证券公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海通证券就难逃嫌疑了,因为研究部门做出紫光企业评价预测而资管部门进行投资获得股价波动收益。
   从证监会对袁郑健处罚来看,是参照证券法股价操纵条款来处罚的,目前市场对海通证券交易行为有所质疑是很正常的,笔者也是持有怀疑态度的,但鉴于研究报告作者的争辩,也就不敢妄加猜测,更不敢妄下结论就认定海通证券抢帽子交易罪名成立,证监会理应及时介入核查,海通证券是否涉嫌股价操纵或者是抢帽子交易,没有就是没有,还人家一个清白,如海通证券有股价操纵或者是抢帽子交易行为,就不能轻易放过,袁郑健被处以非法所得2倍多的罚款,而海通证券是顶风作案,就是罪加一等,没有从轻处罚的理由,理应根据证券法上限处罚,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并把相关人士实施市场禁入。
   法律是公正的,要一视同仁,即不能冤枉任何人,也不能因为你是普通投资者就该受到重罚,你是强势机构就能逃避重罚。
要拐几个弯才能登上,这是怎么一回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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