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侠影”到底冤不冤?

郭施亮 原创 | 2014-08-11 06:11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天地侠影”到底冤不冤?

 

  20131012日,“天地侠影”因“涉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被新疆警方刑事拘留。时隔10个月,“天地侠影”案件于近日再度开庭。

 

  谈及“天地侠影”,相信不少股民对他已经有一定的了解。据了解,“天地侠影”的真实名字叫汪炜华,他因实名举报广汇能源而备受关注。如今,随着“天地侠影”案件的再度提起,我们会产生这样的质疑,“天地侠影”到底冤不冤呢?

 

  事实上,在20121020日至2013913日间,“天地侠影”通过博客、微博、股吧等渠道发表大量关于广汇能源的分析评论文章,且引发一定的关注度。

 

  对此,广汇能源相关责任人表示,因“天地侠影”发表大量的“虚假言论”,对公司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而公司股价下跌也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那么,“天地侠影”的文章真的会产生如此强烈的负面影响吗?

 

  纵观20121020日至2013913日期间,广汇能源在二级市场上的表现。期间,跌幅最为明显的是2013624日至2013730日这一时间段,股价从最高的13.49元下跌至最低的8.15元,期间累计最大跌幅高达39.58%

 

  同期,上证指数的表现也不容乐观。201363日至2013625日为上证指数下跌力度最为猛烈的时间段,期间累计最大跌幅为19.55%

 

  与之相比,广汇能源在这一阶段的下跌具有两大特征,其一是广汇能源的下跌时间晚于指数。按照上述数据,上证指数在63日前后开始出现加速向下的走势,而广汇能源则在除权后,即624日才出现加速下跌的走势,明显晚于指数下跌的时间。至此,存在除权后利好出尽而补跌的理由;其二是广汇能源的下跌力度明显强于同期的指数。正如上述数据显示,期间指数最大跌幅为19.55%,而广汇能源期间最大跌幅为39.58%,跌幅明显大于指数。不过,就当时的状况分析,因其相关项目业务的利润预期颇具不确定性,结合当时市场大幅杀跌的大背景,不排除会产生大资金大肆出逃的可能,从而加剧了股价的跌幅。

 

  翻看期间“天地侠影”撰写的文章,其中博客发表文章数量为5篇,但涉及广汇能源的文章仅为3篇,分别是722日、726日以及727日。而微博发表的内容频率明显偏高。期间,通过微博发布与广汇能源相关的内容达到43条。此外,还有股吧等渠道发表大量的评论观点。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敏感时间段内,“天地侠影”发表的多为分析质疑性质的观点,且建立在网上早已公开的信息基础之上。如果以此认为“天地侠影”的负面性评论是造成这一时点广汇能源股价暴跌的罪魁祸首,那么对于一家当时具有300多亿流通市值的上市公司来说,论据未免太牵强了。

 

  其实,对广汇能源来说,“天地侠影”接连性的负面性评论尚能忍受。不过,“天地侠影”的两大举动却令公司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其一、“天地侠影”汪炜华向证监会举报广汇能源涉嫌“曲线炒卖自家股份严重违规”事件。显然,对一家上市公司而言,企业形象尤为重要。同时,在“天地侠影”没有掌握充分证据的前提下,抹黑该公司,无疑引发广汇能源的强力反击。于是,随着“天地侠影”向证监会公开举报事件的发生,广汇能源的管理层再也无法忍受“天地侠影”的举动,由此成为其报案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二、多家媒体不经核实转载,引发社会的高度关注。本来个人的传播渠道相当有限,其所造成的影响力也会相对限制。不过,经过多家媒体的大肆曝光后,其影响力却得到了几何级别的扩大。最终,对企业的形象构成沉重的打击。但是,有媒体揭露,多家媒体同期针对广汇能源的相关报道,并未发现对汪炜华网络文章的“转载”,而主要是由汪炜华的质疑引发出记者独立撰写的新闻报道。至此,媒体将事件的扩大化,责任不应该全由“天地侠影”汪炜华一人承担。

 

  针对这一事件,笔者认为,其实“天地侠影”汪炜华不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而广汇能源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作为一名普通股民,如果不牵涉利益操纵等问题,则应该具有质疑上市公司的权利。在这一事件中,汪炜华的代理律师严义明表示,汪炜华作为独立投资人,背后没有什么资本力量,自己以及亲属均未参与买卖广汇能源相关股票,不涉及操纵股价。同时,汪炜华也认为自己对广汇能源的一切观点都是根据网上公开信息、上市公司公告分析、计算、判断,并不是编造、传播证券期货虚假信息。

 

对于广汇能源而言,作为一家知名的上市企业,理应认识到上市后企业的透明度将会大幅提升,必须将企业放至公众的监督之下。至此,广汇能源在面对舆情危机时,并没有端正企业的态度,迅速地做出正确的处理。相反,还将事件进一步扩大化,对企业自身的形象无疑造成严重的伤害。

 

  如果上市企业无法忍受公众的质疑,却对质疑者采取打击的行动,那么以后谁还敢对上市企业进行监督呢?至此,在缺乏公众监督、媒体监督的市场环境下,部分上市企业的恶劣行为更是无法无天。显然,这是中国股市的悲哀。

 

  综上所述,笔者郭施亮认为,在当前的中国股市中,一方面,我们必须保护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阻止部分上市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警惕公众及媒体滥用监督的权力,令无辜股民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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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邮箱 guoshiliangbo@163.com 郭施亮,知名财经评论员,财经专栏作家,2013搜狐年度最佳行业自媒体人。每日经济新闻《每经智库》专家,前瞻网经济学人,国家级权威学术刊物《中国风险投资》特约评论员。同时,作者受邀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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