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违法增减持须建好制度篱笆

曹中铭 原创 | 2015-10-14 08:22 | 收藏 | 投票

    在上个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证监会再次对相关违规案件的案情进行了通报,内容涉及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操纵证券市场、违法减持以及短线交易等。涉案者既包括企业法人,也有个人股东,还有相关的责任人员也遭到处罚。其中,违法减持案件高达15宗,远远高于其它类型的案件,也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

    今年6月中旬至7月初沪深两市出现暴跌,场外配资成为千夫所指。但必须指出的是,在此期间大非的疯狂减持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且,某些大非不仅趁股价处于高位时大肆减持股份,并且还频频出现违法减持的情况。即使其减持股份的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时,既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没有停止减持,而是以自我利益为中心,丝毫不顾及其时整个市场所处的险境以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向监管机构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并且,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超比例减持股份又不进行公告的,明显违反《证券法》的规定,监管部门对其实施处罚,亦在情理之中。

    证监会的案件通报显示,违法超比例减持的金额最高为95659.1万元,违法减持的比例最高达7.81%。显然,无论是从金额上,还是从减持比例中,某些违法者的情节都堪称严重,但监管部门的处罚则再现了违规成本低的短板。如此次15宗违法减持案例中,长信科技股东香港东亚真空电镀厂有限公司被处罚金额最高,为3040万元;而兰太实业股东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仅仅只罚款30万元,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事实上,不仅大非在减持股份时频现违法行为,在某些上市公司被举牌过程中亦同样如此。如上海“开南帐户组”增持上海新梅股份时,当其触及5%及10%的举牌线后,不仅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反而继续增持股份,其因之产生的僵局至今没有打破,也影响到上海新梅的发展与稳定,而“开南帐户组”方面的责任人员也不过是被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万元的处罚而已。

    无论是违法增持还是减持股份,如果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处罚往往是责令改正,罚款30万元至60万元之间。此外,《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像超比例增持或减持的股份,都属于“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但处以“等值以下的罚款”,个中不仅操作的弹性较大,也不利于严惩违规者,像对“开南帐户组”的处罚就是如此。

    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对其处罚应进行“固化”,可规定处以买卖证券金额的两倍罚款,杜绝其中的弹性空间。有了这项硬性规定,谁还胆敢以身试法?

    另一方面,违法减持与增持行为,都会影响到个股的价格,进而影响到其他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如为了举牌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时,如果披露了相关信息,可能引发市场资金的追捧,若此,将大幅提高举牌者的举牌成本,而其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则可在不知不觉中悄悄进行,增持的成本无形中会低得多。而从某种意义上讲,不披露相关信息,涉嫌变相的操纵市场与操纵股价。违法减持亦同理。减持者不进行公告,可实现高位减持,继而获得最大利益。实际上,违法增持与减持者,都是利益的最大获得者,而中小投资者则成为埋单方,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目前A股市场中小投资者的维权,除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外,其他方面利益受损往往是欲诉无门,违法增减持股份亦如此。笔者建议,建立违法增减持责任方的补偿制度。违法增减持者除了应受到罚款的处罚以外,还应对利益受损的投资者进行补偿。而违规者受罚,国库增收,中小投资者埋单的悲剧不能再重演了。

    笔者以为,如果建立了违法增减持的固化罚款制度,再配以投资者的补偿机制,相信不会再有人拿自己的利益开玩笑,而A股市场上违法增减持行为一定会受到遏制。这一制度,既严惩了违规者,又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还能为国库“创收”,实乃“一箭三雕”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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