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停牌公司害惨人

杜坤维 原创 | 2015-11-06 07:00 | 收藏 | 投票

 

      笔者持有一家中小盘上市公司股票,仓位占到15%,当时是看好互联网+的发展前景,加上涨幅不大,业绩尚可,就在5月时候买进,一直持有,目前稍有盈利,当时中小盘股上涨正处于风口,尤其是互联网领域涨势更为凌厉一些,但不久该公司宣布停牌,并购资产,这应该是天大好事,但是天有不测风云,该上市公司轮番公告,延迟复牌,让笔者苦不堪言,首先是长期停牌占用资金,又不能交易套现,已经错过那个时段大涨不说,尤其是经历6月底暴跌,估值已经今非昔比,复牌以后走势实在难预料,笔者一只股票复牌以后就是连续两个跌停,重组停牌两个跌停在今年下半年并不算多,3-5个一字跌停不在少数,所以笔者对一字涨停基本不抱希望,倒是十分担忧这个股票会遭遇连续一字跌停。
   这就很惨,也觉得很冤,作为小散好不容易瞎猫碰到死耗子撞上一家股票重组,结果是很悲催,不仅错过赚钱最好时机,而且复牌还要补跌,更何况不知道有几个跌停。今年与笔者同样遭遇的投资者恐怕不在少数,就深交所而言尚有40家长期停牌公司,不知道是不是包含笔者持有股票的公司,两市有近400家公司处于停牌状态。
   之所以中国停牌公司很多,就在于沪深交易所采用'申请即办理‘的方式,而且不需要提交太多理由,他们随意使用停牌权利,导致很多公司随意停牌、长期停牌,而不管程序是否合规,理由是否充分,但问题是停牌就剥夺了股票交易权流通权,让投资者有苦说不出,在现有体制下,只能是只认倒霉。
   停牌公司长期停牌,让流动性完全丧失,实际上已经剥夺了投资者交易权,也抹杀了股票流通权,等于成为了一张废纸,股票价值在于流通在与交易,没有交易没有流通,股票就是一文不值。上市公司滥用停牌权以牺牲交易权为代价,本身就是存在重大问题,管理层可能也已经意识到问题严重性。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票的停复牌业务,维护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在总结监管实践的基础上,针对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日前深交所制定《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备忘录》,并择机发布。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指出,备忘录的制定,秉承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归位尽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理念,明确了上市公司在维护投资者交易权和知情权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在筹划重大事项时,应做好信息保密和分阶段披露工作,维护市场交易连续性,审慎判断停牌时间。考虑到在实践中,上市公司确实存在难以分阶段及时披露所筹划事项且确有需要申请停牌的情形,备忘录要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停牌时间过长,不得滥用停牌损害投资者的交易权和知情权,并对常见的停牌事项规定了相应的停牌期限及标准。同时,对于违反备忘录的规定,滥用停牌和无故拖延复牌时间的,备忘录明确交易所可以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并对公司股票实施复牌处理。
  笔者还没有查阅到深交所制定《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备忘录》有关详细内容,但是从深交所负责人讲话中还是发现其内容与港交所有一些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联交所《上市规则》的原则是维持一个有序而公平的交易市场,除非特定情况买卖活动应该维持,如果发行人停牌超过必要时间,就是妨碍了市场正常的运作,所以规定停牌时间尽可能的短,停牌公司发行人有责任确保,在其刊登适当公告以后或者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6.02条停牌要求不再适用的时候,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复牌。所谓6.02条就是发行人在衡量各方利益以后方可采取停牌措施。如果认为发行人停牌行为妨碍了市场运作,联交所有权利勒令发行人复牌交易,但给与聆讯的机会。
      如果停牌时间较长,而发行人没有采取适当行动恢复上市地位,则可能被联交所除牌。
  中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停牌权滥用是本轮股市暴跌的结果,为了逃避股价暴跌,上市公司没有办法遏制股价下挫,只好退而求其次选择停牌,而长时间停牌原因复杂,有的是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没有完成,怕引发股价非正常波动,有的是怕没有利好刺激股价复牌暴跌总想找一个利好复牌,但可惜茫茫市场好的东西并不好找,只好一拖再拖,有的是为了所谓市值管理配合庄家炒作,纯粹就是一种瞎蒙,但时过境迁,市场已经大变,没有绝对利好搞不好就是暴跌,这对炒作资金难以交代,只好无限期停牌。但不管何种原因停牌,都是剥夺了股票的交易权,是与一个有序和公平的交易市场相背离的。
   针对资产收购,有的时候较为复杂,延长停牌时间情有可原,但是那种没有任何资产收购的无限期停牌行为必须得到纠正,尤其是那些滥用市值管理名义,行股价操纵之实的停牌行为,让市场三公原则化为泡影,让投资者利益遭遇损失,深交所可以运用自己的权力,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要求发行人在规定时间内复牌,不复牌的应该加强同证监会沟通,借助香港联交所规定予以摘牌,并按照一定价格回购股份。
   深交所指出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理念",虽然目前无法改变申请即办理的停牌机制,但基于深交所承诺,对长期停牌公司应该加强监管,区别对待,对没有实质性资产并购行为的公司应该勒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复牌,特别要纠正利用复牌停牌协助股价炒作的公司违法行为,对有资产并购行为的公司,也不可能长期停牌几个月不复牌,要督促其尽快复牌,也可以同证监会沟通,对停牌时间超过两个月而又没有实质性并购行为的公司再融资从严审批,对长期无故停牌公司并购行为一律不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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