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应扎紧制度篱笆

曹中铭 原创 | 2015-04-30 07:59 | 收藏 | 投票

     备受关注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于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从媒体披露的内容上看,个中亮点并不少。如在修订草案中,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路径“被明确”,专门设置了投资者保护专章,草案还首次提出了“证券合伙企业”的概念等。当然,“尘封”已久的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解禁亦是市场关注的焦点之一。

 
    现行《证券法》是不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如《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尽管有了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实际上证券从业人员通过“曲线”的方式买卖股票并不鲜见。而且,对于证券从业人员炒股问题,市场上并不乏要求松绑的声音。此次修订草案对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解禁,既顺应了市场的呼声,亦体现了监管部门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理念。
 
    根据《证券法》修订草案,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事先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证券完成后三日内申报买卖情况。证券从业人员炒股松绑了,但鉴于其独特的身份,如何防范内幕交易,如何防范其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违法行为等,显然是不容忽视的问题。为此,需要对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建立好制度篱笆。
 
    其实,此前监管部门对于证券从业人员、基金投资管理人员炒股问题一直是持“否定”的态度。因为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从业人员禁止炒股自不必说。而为了规范基金投资管理人员的炒股问题,监管部门曾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基金公司员工不得买卖股票。而且,对于基金从业人员的亲属,监管部门亦出台了《基金从业人员亲属股票投资报备管理的指导意见》,以规范其买卖股票的行为。并且,如果基金公司若未能有效监管的,将对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实行“连坐制”。显然,监管部门采取的这些措施,都是为了防范其中的道德风险,维护市场的公平。
 
    笔者以为,规范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可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应采取行业禁入措施。去年12月份修订的《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在明确了证券从业人员应遵守的一般性规定外,特别强调了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信息误导、承诺收益等在内的11项禁止性行为。在证券从业人员炒股放行的大背景下,应通过进一步修订《行为准则》,对其炒股行为进行约束。而对于出现违规炒股行为的,应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一旦发现,应采取行业禁入措施。
 
    其次,明确规定证券从业人员应回避买卖某些个股。由于不同的证券从业人员接触到的信息不同,对其投资行为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如沪深交易均建立了上市公司专管员制度,这些专管员对其管辖上市公司的信息就比一般投资者知道的多,像这些上市公司的专管员,就应该禁止其买卖所管辖上市公司的股票。为此,监管部门可根据不同的证券从业人员岗位特点,获取的信息量等,通过出台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指引的方式,对其进行规范。
 
    其三,提高违规成本,严重违规者。证券从业人员炒股一旦出现“失守”的状况,其不仅关系到市场公平与诚信问题,更反映出市场监管的问题。既然法律上不再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在为其打开了一扇门的同时,也应该为其关上一扇窗。证券法修订草案虽然提高了违规成本,但显然远远不够。如对于投资者深恶痛绝的造假上市问题,修订草案规定,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处罚明显偏轻,既达不到严惩的目的,也达不到震慑与警示的效果。笔者建议,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出现违规行为,如果有盈利的,没收盈利,并处以所得一倍以上的罚款,且罚款金额不得低于其投入资金的10%;没有盈利的,处以投入资金10%的罚款,且罚没收入全部上缴投资者保护基金。只有如此严苛的措施,才能抑制铤而走险者以身试法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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