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奇葩定期报告不能只有“问询”

曹中铭 原创 | 2015-05-11 08:32 | 收藏 | 投票

     日前,已经“荣登”退市风险警示板的*ST博元披露了2014年报、2015年一季报及董事会、监事会相关决议公告。值得关注的是,其2014年报、2015年一季报均相当奇葩。为此,上交所下发了《关于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有关事项的问询函》,要求上市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重要窗口,其披露质量如何,无疑会影响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但*ST博元却显得相当“另类”,其董事会、监事会及董监高等,居然声称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这本来已经很奇葩了。然而,对于这样的定期报告,其董事会居然以6票赞成,3票弃权予以通过,凸显出奇葩的另一面。
 
    针对上交所的问询,*ST博元将原因归结为本届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于2015年1月23日及之后才开始履职,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大华会计事务所对2014年度报告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公司新的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组织人员对涉及往年较多数据核查尚未核实清晰等,并表示将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与核实清晰,保证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司方面的解释显然是行不通的。现行《证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因此,其“无法保证”的声名,与《证券法》的规定相悖。而且,既然上市公司对涉及往年较多数据核查尚未核实清晰,那么就不应该发布定期报告。去年颁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下称“退市新规”)规定,法定期限届满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依然未能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而其“抢先”发布定期报告的行为,存在规避退市的嫌疑。此外,既然新当选的董事等高管人员既无法保证定期报告的真实、准确与完整,又不愿意承担责任,那么其大可辞去相关的职务,而不应占着茅坑不拉屎。
 
    事实上,*ST博元的奇葩定期报告的焦点并不在于董事会、监事会与相关董监高的“不保证”与“不担责”上,而在于其披露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上。由于没有经过核查与核实,其披露的可能就是一份虚假的定期报告,这才是问题的重点,也是其董监高等“不保证”与“不担责”的根本原因。
 
    退市新规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制度,显然,如果*ST博元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披露的情形,则其涉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即使此前上市公司没有因涉嫌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而被上交所启动退市程序,其奇葩年报与奇葩一季报也足以招致暂停上市的处罚。因此,上交所对于*ST博元的奇葩定期报告不能只有“问询”,如果经调查认定其披露的是虚假报告,同样应进行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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