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基金联合持股应该有一个说法

杜坤维 原创 | 2015-05-12 20:10 | 收藏 | 投票

    在全通教育安颂信息等不断创新高示范作用下,创业板指数也是屡创新高,就全通教育和安颂信息来说,其公募基金集中持股也饱受市场质疑,确实公募基金在上述个股中持股集中度非常之高,以安颂信息为例。

   根据新华社报道,暴涨原因与其背后的基金身影似乎难脱干系。截至今年一季度,前十大流通股东均被基金占据;而在近期公布的龙虎榜单中,机构扫货动作不断。根据WINDOU数据,截止3月31日,公募基金持股1021.42万股,占流通股42.28%,实际上这个统计方法不是十分恰当,因为流通股中有一大部分没有真正进入流通领域,而只是解禁的限售股,按照有关资料,安颂信息首发股份只有1718万股,上市以后没有进行股本转增,因此总股本没有扩张,但是考虑到限售股有150万余股减持,实际流通股本增加到1870万余股,那么公募基金占流通股实际比例高达54.6%,主要是汇添富旗下各家基金,五家基金持股581.56万股,占流通股本31%。
    进一步细化来说,其中添富移动互联持股233.98万股,占流通股比例达9.68%,其后添富民营和汇添富均衡增长分别排在第二和第三位,持股占流通股比分别为4.97%和4.91%;此外,汇添富消费行业和汇添富逆向投资位列第七和第十,持股占流通股比为2.44%和2.07%,汇添富旗下这5只基金合计持股581.56万股,占流通股达24.07%,占总股本的比例也达到8.47%。
   我们撇开其他基金持股不说,单单考量汇添富旗下五家基金就已经是高度控盘了,如果再加上其他基金持股,控盘程度就更高了,实际上已经是一只被主力资金高度控盘的庄股了,从走势看也是如此,主力资金不必花费太多资金就能把股价直接拉到涨停板,1,2千手买单就能把股价封死涨停,从换手率来说,较长时间维持3-5%,而且拉到涨停换手率也仅仅是3-5%,已经是明显的庄股走势。
    如果是单一投资者持股达到31%甚至是54.6%,是一家典型的庄股,其操纵股价的脉络也较容易得到确认,但是公募基金集中持股,以抱团取暖的方式推涨股价,其股价操纵就较难认定,因为他们不是一致行动人,要认定其股价操纵行为必须先查清楚他们是否有合谋,是否存在窜通,但这个是非常困难的,但是同一家基金公司旗下不同基金共同持有某家公司股票,比如汇添富旗下5家基金持有安颂信息581.56万股,其性质如何认定,目前也是法律的空白,但是不可否认,虽然不同基金持有人不同,在利益分配上表面看起来是无利益相关的独立投资者,但是又同属于同一家基金公司,就有相同的风控体系,就会有相同的领导,就会有相同的研究部门,因此各家基金之间防火墙的间隔是混淆不清的,因此其共同持股就不一定是单一基金的行为,有可能是将整个基金公司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关系。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附则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其中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非常明显,汇添富旗下五家基金受同一基金公司控制,在某种程度上符合一致行动人角色。
     确实要认定汇添富旗下各基金是一致行动人,目前法律上存在空白,但是按照证据倒证原则,证监会完全有必要要求汇添富基金公司证明旗下五家公司共同持有安颂信息是有严格的防火墙设置的,他们看上并大比例持股是各基金公司单独决定的,不是基金公司共同决定的,如果他们不能提供明确清晰证据,证明自己投资行为,那么就应该认定他们是一致行动人。
   笔者为什么要反复说明汇添富旗下基金持股是不是一致关联人,就在于一致关联人的交易将受到诸多限制,首先根据龙虎榜数据,在前五位交易单元中,机构成为主导力量,据德林社提供的一则资料,比如5月11日,有机构一日扫货2亿多,占到整日成交44%以上。当然,更有机构在撤退,一次性甩卖1.8亿元,但作者并没有进一步提供交易机构的具体名单和数目。我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都对洗售行为加以明确的禁止。《证券法》第71条第3款规定,禁止任何人从事“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4条第1款第4项规定,“为制造股票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不转移股票的所有权或者实际控制,虚买虚卖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8条第3款规定,“为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 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属于操纵市场行为。汇添富旗下基金如果进行买卖交易的话,旗下基金只能进行单边卖出或者是单边买进,不能同时实施买进卖出行为,因为汇添富旗下甲基金卖出而乙基金买进,或者是甲基金买进而乙基金卖出,就构成洗售交易,因为持股所有权并没有出现转移,是一种严格禁止的交易行为,如果买卖量较大的话,还涉嫌股价操纵。这是要受到证券法严厉惩治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汇添富旗下五家基金公司持股581.56万股,占总股本6872万股的8.46%,已经超过5%的公告上限,因此如果汇添富旗下五家基金是一致行动人的话,没有进行公告就是一种违规行为,另外如果没有公告就继续交易是一种严重违规违法行为,证监会可以参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另外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如果汇添富旗下五家基金是一致行动人的话,就等同于是汇添富基金公司持有安颂信息5%以上股份,在买进股份达到5%以上后,是不能实施反向交易的,如果实施反向交易产生收益的话收益是归属于上市公司的,也不能在六个月内卖出,六个月内卖出产生投资收益是要归上市公司安颂信息所有的,而不是归汇添富旗下基金所有。
   但目前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认定汇添富旗下五家基金集中持股的性质问题,由于有关规定不是很具体很详细,甚至可以说出于空白地带,需要证监会进一步确认,但是汇添富旗下基金的行为已经遭遇市场普遍质疑也是事实,但对汇添富旗下基金性质认定事关重大,不是一个普通投资者所能确认的,但基金公司联合持股已经较为普遍,如全通教育朗玛信息和光环新网等等,证监会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对基金公司联合持股做出说明或者使用兜底条款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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