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博元的“奇葩”财报并不“奇葩”

皮海洲 原创 | 2015-05-09 06:05 | 收藏 | 投票

      欢迎加入本人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公众号:pihaizhou1964
           

    今年4月30日公布的*ST博元2014年年报以及2015年一季报被市场称为是“奇葩”财报。而之所以“奇葩”,究其原因在于,在*ST博元公布的2014年年报及今年一季报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负责人许佳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红及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红均声明,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管,公开表示不保证公司财报的真实性,这样的事情在上市公司中还是极为少见的。而且这种做法是明显违反《证券法》规定的。根据《证券法》第68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因此,*ST博元高管的做法遭到了上交所的问询。上交所为此发布问询函,要求该公司核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前述声明的具体原因和依据。


    那么,为什么*ST博元的高管公开表示不保证公司财报的真实性呢?根据该公司的解释,由于本届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实于2015年01月23日及之后才开始履职,由于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大华会计事务所对2014年度报告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且公司新的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组织人员对涉及往年较多数据核查尚未核实清晰,故本届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做出了无法保证2014年度报告、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不承担个人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的陈述。


    应该说,*ST博元董事会的换届与高管人员的变动确实是实情。但这并不能成为*ST博元高管不保证公司财报真实性的借口。因为《证券法》并没有给新任董事会成员这样的特权。更何况*ST博元新任董事会成员,彼此间均存在密切的关联关系,甚至曾任职于同一家企业,且由重组方派出,而且已控制董事会。这些董事会成员与高管有责任给投资者一份真实的财报。


    而*ST博元的高管之所以公开表示不保证公司财报的真实性,且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这反映出来的正是股市制度甚至法制建设方面的缺失。比如,高管的责任问题。象*ST博元这样一份真实性没有保证的财报,新任董事会成员及高管不对其真实性负责,而原来的高管已经不在任了,同样不会对财报的真实性负责。如此一来,对于新老换届的公司,谁来对财报的真实性负责呢?


    又如,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问题。*ST博元的高管不保证*ST博元财报的真实性,这其实是对投资者不负责任的一种做法,也是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种损害。如何保护投资者权益?虽然这个问题有关各方几乎天天都挂在口头上,但*ST博元这种很现实的问题,投资者却只能无可奈何。在这个问题上投资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答案只有天知道。


    不仅如此,*ST博元的高管公开表示不保证公司财报的真实性,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暴露了目前法律的软弱无力。虽然《证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但*ST博元的高管却可以公开将其踩在脚下,甚至自我表示“并不承担个人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这置法律于怎样一种尴尬的境地?《证券法》的“豆腐法”本质在*ST博元高管面前原形毕露。


    正是基于这样一些问题的存在,*ST博元“奇葩”财报的出现也就并非偶然。在这个问题上,*ST博元的高管们不过是充当了一回《皇帝的新装》童话故事中那个说真话的小男孩而已。实际上,在上市公司的年报与季报里,尽管一家家上市公司的高管们都作出了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但在这些“保证财报真实性”的背后,又有多少弄虚作假的信息在披露呢?就此而论,*ST博元的“奇葩”财报并不“奇葩”,只不过是该公司的新任高管们玩了一次“实话实说”而已。

个人简介
资深财经评论员,专栏作家。1993年入市,21年的股市磨练,练就了对股市独到的眼光与见解。2001年通过证监会证券投资分析专业资格考试。已在全国主要证券报刊发表文章数千篇,所写文章以政策、时事热点评论、股票炒作心得体会为…
每日关注 更多
皮海洲 的日志归档
[查看更多]
赞助商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