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执法行动应保持常态化

曹中铭 原创 | 2015-06-15 07:44 | 收藏 | 投票

     在上周五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中国证监会通报了集中部署了“2015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第四批案件的情况。显然,此次打击对象与信息有关。笔者以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很有必要,但更有必要的是要让其实现常态化,如此才会对市场上的违规违法行为形成高压态势。

 
    中国证监会“2015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自今年4月24日启动以来,已集中部署四批案件。虽然声称“专项执法”,但前两批稍显“杂乱无章”。如前两批中既有“朗玛信息”异常交易案,涉嫌以虚假信息重组“步森股份”案,也有涉嫌利用东方证券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涉嫌操纵“胶合板1502”期货合约案等。而第三批则主要调查异常交易类案件,针对六类市场操纵行为;第四批涉及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案件,主要针对“在媒体上撰写文章,编造、传播有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执法动态和宏观经济政策等方面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五类违法违规行为。第三批与第四批案件均呈现出有的放矢的特点。
 
    A股市场的一大“劣根性”即为违规成本低,其产生的“副产品”则是市场上的违规行为多如“牛毛”,屡禁不止,其危害性不言而喻。尽管此前监管部门常常将对违法失信行为“零”容忍挂在嘴边,但实际上并没有做到。如对于个股股价出现的异动,深交所曾表示“有异动,必有严查”,不说以往,单单每年的高送转现象,就有众多上市公司的高送转方案还未披露前,其股价已提前出现“异动”上涨,而当股价涨至高位后,上市公司的年报或业绩快报就“适时”地出现了。如此明显的异动,也没有哪家上市公司被“严查”过。
 
    今年中国证监会集中部署“2015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诸如第三批的异常交易案件,第四批的信息类案件等,实际上说明这些违规行为在当前的市场上很常见,否则也无须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执法”了。而问题则在于,像六类操纵市场的违规行为、五类利用信息危害市场的违规行为等,并非今年才出现,而是早就成为A股市场的老顽疾了,这实际上是无须涉及到“专项执法”的问题,而是应该类似违规行为发现一起就严查一起、严惩一起,如此才是对市场、对投资者负责任的态度,也才是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最好的方式。而不是“等到”相关违规行为普遍出现时,来次专项执法了事。事实上,即使是“专项执法”,在违规成本低的背景下,也不可能做到防微杜渐。
 
    对于证监会的专项执法行动,笔者有两点建议。其一,既然是通报了专项执法的部署情况,那么就有必要早日出“成果”。一方面对于相关案件的调查要早日结束,另一方面,应及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惩。如果奉行“拖”字诀,既达不到严惩的效果,也将无法产生威慑作用。其二,专项执法行动不仅体现在对类似案件的专项上,更要保持常态化。如果对相关案件的惩治一阵风,当停歇之后,风还会有再起的时候,因此常态化就显得很重要,也很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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