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改宜早不宜迟

杜坤维 原创 | 2015-09-29 07:03 | 收藏 | 投票

   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表示按原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订草案的二审是在今年8月进行,但股市波动使得有关方面要更多研究经验教训,所以整个的进程向后推迟。并对证券法修改时间表做出预测,“《证券法》(修订草案)的二审最快也要12月,后面的三审以及出台只能等明年看了。”

   至于延迟修改的原因,吴晓灵说得非常清楚,那就是股市波动,但没有说明白需要总结何种经验教训,是不是场外融资问题,是不是杠杆问题,是不是跨市场做空问题,但不管出于何种原因,笔者认为因股市波动而推迟证券法修改是不太妥当的,至于担忧注册制问题导致股市大幅震荡的担忧更是多此一举,大可以说明注册制不会因为证券法修改而马上实施。
    就目前来看,中国资本市场市场化改革一直没有停歇,反而有加快的趋势,但法律制度建设始终没有跟上,市场化发展要有法治化保驾护航,资本市场必须是法治市场,要依靠健全的法治体系,资本市场的进步和发展与市场法制建设的健全和完善息息相关,法治水平的高低决定了市场规范化程度和成熟度水平。就法制水平建设而言,完善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是法治水平建设的重要前提,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何以奢谈法治水平建设,中国古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何成方圆”!
  正是由于中国资本市场的法律建设严重滞后,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惩处,投资者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中国股市沦落为一个连赌场都不如的市场,才导致长时间与宏观经济走势严重背离,才导致长时间的低迷不振。因此修改证券法宜早不宜迟。
  首先, 回顾本轮行情,之所以出现暴涨暴跌走势,与市场参与各方的行为有关,主要是股价操纵,而以市值管理名义操纵股价高位套现掠夺投资者利益,导致市场股价在某些板块某些个股出现非理性上涨,股价严重脱离基本面,虚高的股价即使六月末不暴跌,就是7月份或者8月份也是难以逃脱暴跌的命运,而股价之所以暴涨,就在于公募基金联合持股问题尤为突出,同一家基金公司名下不同基金组合之间交叉持股,大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达到高度控盘的程度,自然非常容易拉升股价,这个行为虽然遭遇市场普遍质疑,但证监会到如今依然没有认定联合持股是不是涉嫌违规违法,虽然各基金公司纷纷澄清不同基金之间有严格防火墙之歌,但这样的澄清是根本没有说服力的,也是无法让市场认可的,如果认定基金年公司旗下不同基金持有人是有利益关系的关联账户,那么很多基金公司已经涉嫌超比例持股,已经达到举牌线的比例,而且不同基金之间倒仓行为就涉嫌洗售操纵,是一种左手倒右手的额违法行为,但如果不认定是关联账户,那么就很难认定是股价操纵,但这个问题不是简单的问题,因为导致股价非理性暴涨,诸多百元牛股都是基金联合持股的产物。
  其次, 本轮牛市反映出另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大股东和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减持问题,不仅数目巨大让市场难以承载,就是减持手法也被受市场质疑,证监会已经认定多起违规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但处罚现有制度来说,根本不足以达到警示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对违规减持部分如何处理依然是一个天大难题,仅仅罚款几十万元面对数亿元收益可以说不痛不痒,笔者认为应该尽快修法,对违规减持部分做出详尽规定,那就是在规定时间内比如一个月内回购违规减持部分,对于回购价格高于减持价格,减持者自己承担损失,如果减持价格高于回购价格,产生的收益全部收归上市公司所有,并可以处以1倍以下减持所得罚款。
 中国资本市场原始股东减持行为已经是天怒人怨,也成为市场无法承载之重,公司上市不再是做大主业,而是成为股份增值套现的场所,规范减持已经是当务之急,一个是大比例缩减每年减持规模,另一个是严禁利用利好消息拉高股价逢高减持留一地鸡毛给二级市场,因此需要规定高送转和重大并购行为一年以内不得减持股份。
 三是中国股市一直被市场认为是圈钱市,按照笔者理解,不仅仅在于新股发行没有底线,更在于投资者合法利益难以得到保护,一方面是详尽的司法解释不到位,大多呈现粗线条特征,导致投资者损失难以界定,索赔程序复杂化,其次是现有索赔机制导致投资者维权成本居高不下,亟待引进集体诉讼机制,大幅减少维权成本,只有投资者合法利益得到赔偿,投资者的信心才会长时间不散,中国股市才有可能走向长期稳定。
  四是中国资本市场设置了一个前置条件,这个虚假陈述的事实行为必须要有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文件或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书为依据,虽然可以减少投资者举证的责任,但是有的违规违法行为证监会并不予以认定,而是当事人发布致歉公告予以承认或者是交易所已经予以认定,但由于证监会没有认定,投资者就不能提出索赔,因此应该立法取消这个前置条件,一旦市场认为参与者有违法事实,就可以提出索赔。
 五是中国资本市场目前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机制,而不是采用证据倒证原则,这是十分不合理的,因为投资者总是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群体要举证证明违规违法者给自己造成投资损失十分困难,从另一个角度讲,也是十分不公平,在投资过程中遭遇了巨大损失,还要花费巨大人力物力精力去查找证据证明自己遭遇巨大损失与违规者违法者存在关联,而违法者却可以无事一样坐等。因此需要借鉴国外经验,引进证据倒置原则,投资者遭遇投资损失,向法院主张权利,违规违法者要想洗脱自己的责任,就需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失没有必然联系,一旦不能提供有力证明自己与损失绝对无关,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另一个角度讲看,内幕交易股价操纵十分隐蔽,证监会要想查实有关违法行为,难度十分之大,因此也应该引进证据倒证原则,只要证监会初步认定市场参与各方有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嫌疑,就可以采取措施,查封其交易账户银行账户,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那么久可以做出相应的处罚而不是由证监会劳心费力的去寻找证据,而让违规违法者逍遥法外。
  六是监管人员由谁来监管,近段时间证监会开始进入多事之秋,有多位官员被查,尤其是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被查更是引发市场谁来监管监管者的话题,美国证监会(SEC)前任主席威廉唐纳森曾在2004年推动美国股市改革时说:“证监会和交易所不作为、不改革的结果惟一受害者是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那么我们国家的证监会和交易所不作为、不改革对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伤害显而易见。因此加大监管者的责任是证券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因素。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目前市场对几只妖股如特力A/暴风科技和海欣食品走势充满质疑,但管理层无动于衷,这是不是涉嫌监管失职,市场又该如何督促监管者履行自己的职权。
   实际上中国资本市场很多饱受质疑的事件总是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没有得到有效的惩处,过低的违规成本导致整个市场造假泛滥/内幕交易横行和股价操纵普遍,投资环境恶化,这都与监管者监管不严执法不严息息相关,如何监管监管者成为一道难以迈过的鸿沟。

  至于注册证改革,虽然是未来大势所趋,但笔者本身就不看好注册制改革,在本轮证券法修改中完全可以留下来,不必急于为注册制定性。可以使用兜底条款形势予以确立,那就是等待市场成熟即可择机推出。
  中国股市最大毛病在于违规违法行为难以认定,亟待亟待引进证据倒证原则,减少监管机关工作压力,即使予以认定,处罚依然偏轻,亟待立法加重处罚,让市场心存敬畏之心,投资者索赔成本偏高,难度偏大,亟待立法引进集体诉讼机制降低诉讼成本,引进证据倒证原则,降低投资者维权难度,取消前置条件,提供维权便利,大比例减少产业资本减持规模,减少市场过度抽血,加大违规减持力度,让减持者不敢造次。
  中国股市长期不振,就在于制度的缺失,因此修改证券法宜早不宜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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