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促失信者赔偿,提振投资者信心

杜坤维 原创 | 2015-09-30 07:32 | 收藏 | 投票

      中国资本市场大股东和高管背信失信行为较为普遍,也常常遭遇市场质疑和投资者诟病。因为资本市场是一个信用市场,市场普遍的的失信行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更容易遭遇损失。正是投资者利益长期得不到有效保护,中国资本市场总是牛短熊长,大家总是热衷于短炒一把,捞一把走人,致使市场恶炒成风,没有形成有效的定价机制。

    深交所指出,近期在监管中关注到:2015年8月24日,锐奇股份披露了关于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9名董事会成员表决一致同意该方案。该议案在9月11日公司股东大会上被否决,其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明厅投出反对票。8月4日,东方网络披露了《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预披露暨复牌公告》,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董事会6名成员表决一致同意该方案。8月30日,东方网络半年度报告称,公司半年度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高送转虽然无益与股票价值的提升,但是中国历来有炒作高送配的习惯,非常有利于股票价格的提升,虽然仅仅只是一字之差,但对投资者而言,事关切身利益。以锐奇股份为例,在高送转方案被否定以后,股价一连两个一字跌停,此后虽然创业板指数大幅反弹,但锐奇股份总是跌多涨少,其跌幅是同时期创业板指数的好几倍。
  在六月底股市暴跌以来,证监会推出了上市公司稳定股价的“五选一“方案,并要求上市公司通过交易所平台向投资者介绍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维护股价稳定、做好投资者沟通工作。虽然高送配不是五选一方案之一,但高送配与股价高度关联,锐奇股份无视证监会有关稳定股价的核心思想,未与投资者沟通,就直接中断高送配方案,给投资者造成较大的损失。虽然只是一个个案,属于顶风违纪,性质较为恶劣,理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并合理补偿投资者损失。
  就大股东和高管的失信行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实际上就是诚信义务,但这个规定仅仅是针对公司经营而言,而不是针对股东也就是投资者而言,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是指经营公司业务而言,另一方面这个赔偿是归属与公司所有,而不是股东或者是投资者个人所有。
 但是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管董事长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无意投出反对票,从客观上来看,都对投资者构成了误导性陈述,而误导性陈述属于虚假陈述的一种。投资者有权利要求当事人予以赔偿。从法律和实际判例来看,虚假陈述赔偿制度方面是比较完善的,只要事实清楚,一般都能获得或多或少的赔偿。
 但问题是中国投资者提出民事主张,要求当事者予以赔偿,还需要解决一个前置条件,这个虚假陈述的事实行为必须要有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文件或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书为依据,因此在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以前,投资者是不能够提出索赔的,因此针对锐奇股份高送转闹剧,仅仅由深交所对锐奇股份、东方网络相关当事人涉嫌背信行为启动处分程序是不够的,需要证监会及时介入并作出相应处罚,投资者才有可能提出民事主张,要求当事者赔偿。
    中国资本市场诚信普遍缺失,已经成为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证监会也是不遗余力的在推动市场各方 诚信建设, 并颁布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目的就是加强公共信息管理,强化市场运行诚信约束,其中第四条规定“ 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规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但是其中对失信行为的惩治规定语焉不详,有点令人遗憾,笔者认为关键之处就在于强化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制度,让其受到应有的惩罚,关键的关键则是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目前市场走势较为低迷,提振投资者的信心是市场走好的关键已经达成共识,而强化市场参与各方尤其是上市公司董监高和大股东的诚信意识强化契约精神更为关键,笔者希望证监会能够秉承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宗旨,严厉处罚两个违背诚信的案例,并向投资者索赔提供便利。只有市场参与各方具有契约精神,投资者才不至于屡屡踩中地雷,遭遇不白之冤,才有可能心无旁骛地长期持股,才有可能改变恶炒陋习,才有可能进入健康慢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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