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纸黑字的规定岂能任意打折扣

杜坤维 原创 | 2016-02-03 07:24 | 收藏 | 投票

 

中国股市违规违法屡禁不止就在于处罚不到位,让市场违规违者有恃无恐,处罚不到位如同老虎没有牙,起不了任何作用。一向谨慎的证券日报就以《1月17家公司被处罚 科泰电源违规减持仅罚310万》问题进行报道,有点令人起敬,终于直面中国股市的丑陋一面。
    据证券日报报道,Wind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共有17家公司收到了监管部门的处罚通知,其中,有10家公司被处罚,是因为公司自身的问题,其他被处罚的公司处罚原因则是公司的股东或控股参股的公司。从处罚类型来看,有8家公司被处罚款,其余公司则是公开批评等处罚方式,虽然媒体没有明指出被罚款公司因何被处罚,但笔者记忆当中主要是违规减持。
   违规减持为何频发,主要是证监会处罚太轻,让违规者有恃无恐,我们姑且不说未加披露等减持证券法规定处罚条例很轻,即使要加重处罚也不可能成为现实,因为第一百九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最多也就是除以60万元罚款,这对动辄千万元亿元减持来说简直就是毛毛雨,丝毫不能起到有效约束作用,就是证券法38条规定的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处罚也显得十分之轻。
    但这个处罚与违规披露不同,不是规定处罚太轻,而是执法者处罚太轻,起不到应该有的作用,没有规定处罚起不到震慑作用,有规定也因处罚太轻起不到应该有的震慑作用,中国股市成为一个违规违法者的天堂,投资者的地狱,实在令人遗憾,推行的注册制还如何进行?!
  限售期买卖股票主要是针对证监会18号文,证券市场出现非理性下跌,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了三条。其中 一、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二、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减持本公司股份的,中国证监会将给予严肃处理。
  证监会通知白纸黑纸清清楚楚规定将会严肃处理减持股份行为,何为严肃处理,笔者认为应该是按照有关规定上限处理,即使不按照上限处理至少不应该离上限太远,才算得上是严肃处理,如果仅仅只是按照上限3-5%处理,连规定处罚一成都达不到,是难言严肃处理的,只是一种忽悠的严肃处理。
   第二百零四条 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也是白纸黑字规定处以等值以下罚款!现实操作又是如何?
 因此按照证券法244条规定,严肃处理如果是顶格处理的话是要按照违规买卖证券等值罚款才算得上严肃处理,即使退一步来说打一个八折才算得上严肃处理,低于八折是很难说严肃处理的,但从证监会实际处罚来看,是与严肃处理很难对的上号的。日前证监会通报了五起违规减持案件, 在2015年7月8日证监会[2015]18号公告公布前,5宗违法减持案当事人作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过程中,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规定,存在减持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5%时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违法行为。其中,侯建芳违法减持“雏鹰农牧”1790.99万股,违法减持金额约4.26亿元;问泽鸿违法减持“摩恩电气”704万股,违法减持金额约1.73亿元;浙江凯喜雅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违法减持“嘉欣丝绸”697.75万股,违法减持金额9874.93万元;香港东亚真空电镀厂有限公司违法减持“长信科技”4481.49万股,违法减持金额约9.57亿元;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违法减持“深天地A(30.53, 0.00, 0.00%)”355.69万股,违法减持金额约8782.58万元。证监会已集中召开听证会,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经复核研究,证监会决定对涉案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对侯建芳处以1580万元罚款;对问泽鸿处以870万元罚款;对凯喜雅处以510万元罚款;对东亚真空处以3040万元罚款;对深控投处以570万元罚款。

侯建芳违法减持金额约4.26亿元,罚款1580万元,占减持所得3.71%,问泽鸿违法减持违法减持金额约1.73亿元,罚款870万元,占减持所得5.02%,浙江凯喜雅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违法减持金额9874.93万元,罚款510万元,占减持所得5.17%,香港东亚真空电镀厂有限公司违法减持金额约9.57亿元,罚款3040万元,占减持所得3.18%。违规违法减持仅仅付出3-6个点就把违规违法所得成功漂白,这样的代价是不是太小了,相当于二级市场波动几个点而已,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难怪违规违法减持屡禁不止,愈演愈烈。但上述处罚证监会是不是全部按照限售期处罚由于没有说清楚而难以确定,但至少可以认定是违规减持。
      证监会指出根据当事人违法减持比例、违法减持金额等情节确定了有梯次递增的量罚标准,但笔者发现这个梯次处罚有点搞不懂,违规减持越多,虽然表面看处罚绝对数加大,但处罚的力度反而减轻,主要体现在处罚比例根据减持绝对值依次递减,这与执法的理念存在冲突,因为违规减持金额越大,照例说违规程度和危害性也越大,越要加重处罚才对,怎么现在成了减轻处罚的依据,也与证监会承诺相违背,9月18日,证监会发言人在回答有关对持股5%以上股东违法减持类案件的处理情况时表示,将会按照“违法买卖超比例越多、买卖金额越大,处罚越重”。
 造成以上局面,究其根源笔者认为与证券法规定太过笼统有关,证券法204条规定处罚是等值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可以处以0-违规减持数目罚款,其中处罚委人员自由裁量权太大,在中国特有的执法环境下,就容易出现处罚偏轻的局面,不利于市场法治化建设,笔者建议进一步细化处罚依据那就是大幅度提高下限比例到70%以上,在没有修改证券法以前,可以让政策法规司会同处罚委制定一个暂时执行比例,比如统一提高到违规减持金额80%的等值罚款,防止自由裁量权的过度使用,造成违规违法者处罚偏轻的现状。只有加大处罚,才能对违法主体产生震慑作用,否则市场违规减持将是难以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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